司法部第十五期全国涉外经济法律人员英语(强化)班招生

作者:司法部 来源:司法部明传电报2001-07-03 发布时间:2011-12-8 11:34:04 点击数: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对外交流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司法部决定由司法行政学院会同清华大学举办涉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对外交流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司法部决定由司法行政学院会同清华大学举办涉外法律人员英语培训班。 一、招生人数:2001―2002学年第十五期培训班计划招生50名。 二、培训目标:通过基础英语和法律专业英语的强化训练,提高学员实际运用英语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结业后能够用英语进行一般的涉外经济法律业务活动。 三、培训期限:一个学年。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分两个学期,授课时间共38周。其中半学年为函授,半学年为面授。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全年设置以下课程:1、语言与文化;2、阅读;3、写作课;4、口语课;5、听力课;6、中外法律文化比较;7、外国法律(包括各种专题讲座)。全部课程聘请外籍教师和清华大学外语系富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用英语授课,分小班教学,精讲多练。 五、考核与结业:培训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各门课程在授课过程中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和考查,并建立学员成绩登记册,记载考核成绩。各科考核成绩合格,结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并附学员鉴定表和成绩表,供原单位作为评定职务和职称的参考。 六、招生对象:1、政治思想与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具有一定英语基础,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专职律师和公证员以及具备以上条件的律师、公证管理人员;2、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 七、培训费用:每人全年培训费9600元,由派出单位支付或学员自付。 八、招生办法:统一考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大学本科英语专业和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及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考生,附相关证明文件,经司法行政学院审核同意后免试入学。 九、报名时间和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6日。考生报名时,须持单位推荐信、本人工作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宣传教育处报名,并当场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 十、报名地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宣传教育处。 十、考试内容和方式:1、考试内容:新编高等学校教材《大学英语》(文理课本科用,四级),包括听力测验;2、考试方式:闭卷。3、考试地点: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宣传教育处统一组织参加。4、考试时间:2001年9月8日下午2时至5时。由司法行政学院统一命题。阅卷工作结束后,9月下旬开始录取工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司法部 二ΟΟ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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