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NAFMII规则000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服务水平,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规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协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二) 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
(四) 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单位章程;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 本单位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 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的基本情况;
(六) 会员信息备案表。
以上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秘书处向其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 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业务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律规则。
第九条 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要求。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年度注册制度。协会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协会应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将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会员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在银行间市场的业务表现进行公开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协会应根据市场公开评价的结果,将同一类会员划分为不同等级。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高等级会员广泛参与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给予支持,对低等级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业务进行相应的限制。相关措施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注册时,对上一年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为协会或银行间市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应视情况给予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作为协会评比活动参考依据等形式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章程、不服从协会自律管理的会员,协会可通过戒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十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秘书处备案后注销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资格被注销两年后,可再次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八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缴纳每年年费的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特别会员,应按规定缴纳特别年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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