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新财产税种不合时宜

作者:梁慧星 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时间:2011-3-3 14:32:38 点击数:
导读:财产税的立法目的就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立法理由就是克服政府财政困难或者应付战争。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是1132亿元,"六五"末期的1985年国家财政收入是2004亿元。从这一点看,可以说1985年国务院将车船税由…

         财产税的立法目的就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立法理由就是克服政府财政困难或者应付战争。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是1132亿元,"六五"末期的1985年国家财政收入是2004亿元。从这一点看,可以说1985年国务院将车船税由牌照税(管理税)改为财产税,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25年之后的今天,这种合理性已经不存在。"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国家财政收入已经超过80000亿元。中国现在是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经济体,财政收入位居世界第二。现在的问题,不再是国家财政收入不足,而是如何把如此巨额的财政收入管好用好,特别是避免财政收入使用中的巨大浪费和不应有的巨额损失,如何公正使用这巨额的财政收入以促进民生改善。质言之,现今中国,国家财政收入、政府手里的钱不是少了而是太多,绝无创设新的财产税税种的理由,而且恰恰相反,应当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的税负,把减税作为政府近期和长远的施政目标!我们的政府,一面是每年花几千亿元用于"三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办一个区域性运动会就挥霍1200亿元之巨,拿大把大把的钱去购买风险很大的外国垃圾债券,同时却毫无理由地创设新的财产税税种,想方设法从人民口袋里掏钱,是不合时宜的,是不合情理的!!尤其在现今特殊时期,连车船税的立法目的、税种性质、立法理由、计税依据等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弄清楚,没有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甚而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绝大多数都还没有表态、没有形成共识之前,就轻率、匆忙、迫不及待地通过车船税法草案,是极不明智的!(20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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