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版权局 【颁布日期】 19990405 【实施日期】 199906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报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 《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取消了《暂行规定》中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体现了谁使用 二、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 三、增加“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并适 四、根据教材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作品的具体情况,对 五、扩大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报刊使用作品直接适用本《规定 六、取消了“校订”、“编辑加工”、“审查书稿”等非作品使用性 在制定本《规定》时,主要考虑其指导性,所以具体规定比较原则, 各单位接到《规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 【章名】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 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 第八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 第九条 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 第十条 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 第十二条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 第十四条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 第十五条 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 第十六条 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 第十七条 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 第十八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 第二十条 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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