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盗版《语文报》176万份 仨文贼侵权获刑
5月6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道之、韩志强、王海峰等三被告人印刷、销售盗版《语文报》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道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海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韩志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语文报》由山西省语文报社发行,是我国报纸行业中第一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道之伙同王海峰、韩志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语文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所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其中将93.86万份出售给被告人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被告人王海峰进行销售。
2010年11月12日,泰安市公安机关接《语文报》社报案后在该印刷厂内将其查获。因涉案数额巨大,犯罪网络完善,该案成为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被国家“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委列为全国挂牌督办侵权盗版重点案件。案件诉至泰山区法院后,该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干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制订了庭审方案,从快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语文报》社许可而复制发行盗版《语文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韩志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印刷、贩售盗版《语文报》的另一重要案犯司延会(另案处理),系立功,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王道之、王海峰从轻处罚,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志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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