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严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9-24 16:20:55 点击数:
导读: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实践中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试就此项制度作简单论述。一、财产申报的主体财产申报义…

      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实践中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试就此项制度作简单论述。

    一、财产申报的主体

    财产申报义务的主体一般为被执行人本人,若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其法定代理人为申报主体;若被执行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法人组织,则该企业或组织为申报主体;若被执行人为非法人企业或其它非法人组织,而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同时将该企业或组织的业主和合伙人列为申报主体。

    二、财产申报的期限和审查

    执行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此处要求报告的是动态的财产情况,是指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取得或处分了多少财产,具体财产项目以及如何取得和处分等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执行法院应依次对最有可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措施,若已足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则无须再对被执行人申报的其它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效率,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三、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虚假申报。这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最常见的情形。拒绝财产申报属明显违法的行为,故被执行人一般不会公然选择拒不申报而遭到法律的立即制裁。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执行人为了隐匿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往往会将法院、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或者一些价值不大,难以处置,无法执行的财产进行申报。

    二是不作后续申报。 由于案件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期限,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其履行义务将一直持续到案件完全执结时,此时其申报义务自然应当一并随之持续,而在这段时间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为逃避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很少能主动作后续申报。

    三是申报材料不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一般只按规定格式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往往以找不到或丢失为由拒绝提交相关合同、发票或收据、权属证书及其他材料,不利于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开展,增加了执行工作量,降低了执行效率。执行实践中出现过因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无法核实而造成申请执行人误解的情况。

    四、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或未及时补充申报财产的,经法院查证属实,予以拘留并同时处以罚款。在被执行人被处罚后,法院可以再课以申报期限,责令其重新申报,如其仍拒不申报,此时的拒不申报应理解为上一次拒不申报的延续,不可再进行处罚,但如其仍进行虚假申报,则可以视为出现新的违法行为而重新对其进行处罚。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被执行人主观责任较重的,可以考虑适用拒执罪。

    二是加强督促引导。财产申报制度并非对被执行人只有害而无益,如执行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可能会主动向法院申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样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法院实现一些他们自己难以实现的债权,同时也解决了一些债务问题,法院此时相当于处理了一个三角债问题。因此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对财产申报制度持反对态度,法院在加强督促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作适当的引导。

    三是规范申报程序。法院应统一制作被执行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表,在财产申报令中写明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列出相关法律条文,在财产申报表中详细列出财产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证据材料的项目要作重点说明。执行人员应尽量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当场填写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不在或拒收可留置送达,但不可公告送达

上一篇: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能否预查封 下一篇:对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思考及建议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