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重在观念的转变和体制的改革
这里,首先明确管理的主旨、主体和客体。我认为,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下的一个子课题,是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目标的。社会和谐是衡量管理成败得失的尺度,而和谐不单以是否维持了某种秩序为检验标准,因为在强制力的高压下,也可以取得暂时的、表面的安稳秩序,但是并没有完全化解矛盾,可能还隐藏了、积压了矛盾,甚至激化了矛盾。
我们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就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也就是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为本位,是和“国家主义”和“国家至上”相对的。社会主义就要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的主体人民、公民的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的权力为本位。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的社会;相反,国家倒是社会的国家,因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所以要受社会的控制、管理,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所以,社会管理的主旨就是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可以寓于社会服务之中。社会管理的主体首要是社会自己,这是有宪法根据的,宪法第二条第三款修正了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宪法规定,这里的人民不是指人民代表大会,而是指公民,指所有公民。
那么政府,应该说社会管理的第二个层次的主体,是人民授权它来管理社会,来服务社会。政府作为第二层次,它的职能或者义务是尊重和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和公民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和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管理的主体。
至于社会管理的客体呢?不是说社会管理就是管公民、管人民。社会可以说是社会关系,要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要调整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促进公平,要协调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权利,机会平等的关系,社会物质和精神资源公平、占有与分配的关系,这是我们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它的客体。而不是对公民的私人活动,特别是对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加以过度控管。相反,可以把控制社会的一切党政权力加以控制,又叫控制“控制者”,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面,遏制权力不受法治约束的状态。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还应该谋求管理与保护的平衡,行政权力与人权、公民权的平衡互控,不能只是无制约地单向扩大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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