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籍华人律师陶景洲:别将蛋糕拱手让人
“把外国律师从仲裁行业挤走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国不再是一个重要的仲裁地,这就等于将蛋糕拱手让人。”
法国籍华人律师陶景洲,是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区执行合伙人,被誉为“亚洲地区最优秀的仲裁律师”。从法国到中国,从律师到仲裁员,再到合伙人、到学者,陶景洲见证了外国律师入华20年。
对于外国律所在中国生存与发展的大致状况,以及外国律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产生的一些争议,陶景洲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中外律所20年发展互动
《方圆》:自1992年起至今,外国律所在华业务发展有何大的变化?
陶景洲:外国律所来华20年,前十年,外国律所主要代表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后十年,外国律所主要代表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
前十年,在引进外资方面,外国律所作出的贡献很大,但国内律所学习得也特别快。前十年外国律所和国内律所之间人才流动不大,外国律所的律师基本上在外国律所,也从国内律所挖些人,但没有外国律所律师流向国内律所的;但后十年,外国律所的律师流向国内律所的越来越多,外国律师进入国内律所的同时,也把外国律所的管理经验、风格,带到了国内律所,所以国内律所进步得特别快。前十年主要是外国律所发挥作用,后十年国内律所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方圆》:德杰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如何?
陶景洲:在中国的规模不如我们在香港的分所,目前只30人左右,而且只有北京一家,上海的分支机构目前还没有通过审批。
办完手续的整个过程所用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因为申请必须在当地司法局申请,然后报到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下属的外国律师管理处批准,之后上报到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批准,然后还需要主管副部长签字。有的可能等七八个月,有的可能等一年多,我们2011年12月就把材料寄到上海市司法局了,希望能尽快批下来,上海的办公室都已经租好了。
德杰和国内律所合作很多,我们希望,也需要和更多的国内律所合作。
关于违法执业的辩护
《方圆》:有些国内律所曾指责外国律所挖人,现在还存在这种情况吗?
陶景洲:这种挖人的情况可以说目前已经没有了,现在最多的是双向流动,外国律师到国内律所工作的例子也很多,比如金杜、中伦就有为数不少的曾在外国律所工作过的律师;他们最近甚至把通用电器亚洲总裁招到了旗下,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我最早在高特兄弟的外国同事就去了金杜,还做了负责金杜和澳大利亚某律所合并的国际业务主管合伙人。
《方圆》: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华外国律所和外国执业律师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而有国内律所认为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大量业务事实上已经涉及“中国法律事务”,你怎么看待这样的指责?
陶景洲:外国律所的执业范围在中国司法部的规定里写得很明确。但是还有一个文件要拿来一起读,那就是中国入世承诺议定书,里面作出了一个承诺:外国律所可以就中国法律环境影响作出报告。这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做很多和中国法律有关的事情,出具一份关于中国法律影响的报告,是无可厚非的。一项交易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我们是不会出具的,但是如果客户请我们解释一下中国法律会有什么影响,这是我们可以做的,我们会清楚地说明这是一个中国法律影响的报告,而不是一个法律意见,如果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可以找国内律所出具。
一些国内律所指责外国律所为委托人提供设立、变更、登记等服务,对于这些事项,我们是不会去做的,因为这些业务其实是非常细碎、枯燥的服务,又没有增值空间。这些业务我们都是委托工商注册公司去做。
说外国律所缴纳的税低也完全是个无理指责。其实国内律所的税收才是特别低,外国律所缴的税是很高的,除了5%的营业税外,还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务局对于国内律所的税收却有特别的优惠,这也是许多外国律所的合伙人转投国内律所的原因。
外国律所遭到国内律所告状的事也有发生,但我认为,整体上,外国律所还是掌握住了分寸的。
《方圆》:你如何看待王小耘律师公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
陶景洲:王小耘为什么出具这份报告,我不太清楚。但上海另有一位律师,一向对外国律所在华执业颇有意见,但他自己却跳到外国律所了。他后来建了一个国内律所,然后与McDermott Will & Emery律所结盟,在海外建了一个“特殊的安排”,从而可以利润分享,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而他们不仅做了,司法部还批准了。
在最早批准外国律所进入中国的时候,我就建议成立一个中外律师俱乐部,隶属中国律协,做一些中外律师的交流工作,让外国律师更加了解中国,也让中国律师更加了解世界,以便双方共同提高。我1992年提出这个建议,至今20年了,也没建起来。除了《方圆》的律政精英律师俱乐部邀请过我参加活动之外,我不知道有其他组织搞过中外律师联谊性质的活动。
有些限制没有必要
《方圆》:中国法律对外国律师的限制你认为在哪些方面可以适当放松?
陶景洲:我们是肯定不出庭的,这也是尊重中国法律的表现。但是对于仲裁出庭的限制,我觉得还有待改进。从历史上看,中国从1954年颁布《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开始,所有的程序都是允许外国律师出庭的,“文革”期间都没有中断,如今又怎么能假定1992年司法部的规定就把仲裁给中断了呢?
1992年司法部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只适用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律所,若是一家律所在中国没有代表处,那么该律所到中国来就可以参加仲裁出庭,设立有代表处的反而不行。这很难让人认同这就是立法的本意。
在涉外仲裁中,三个仲裁员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中国一方面允许外国人作为仲裁员来解释中国法律是什么,一方面又规定外国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这是很矛盾的,更不是立法的本意。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国际范围内,仲裁已经不被视为一项法律服务,但中国仍将其视为一项法律服务,因此才导致了外国律师不能去当代理人的规定。以前和中国持一样态度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已经陆续否定了仲裁的服务性质,目前中国是唯一的例外。这就导致在中国有代表处的外国律所不能参与仲裁,没有代表处的反而可以;外国人不可以做仲裁律师,但可以做仲裁员。这些规定是不合理的。
仲裁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三个仲裁员,双方律师、当事人,无论在哪里进行仲裁,都能给当地带来不小的利润。仲裁是双方合同的自由选择,中国不予以方便的话,当事人就会选择去国外,原本可以拿到的利润就转移走了。把外国律师从仲裁行业挤走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国不再是一个重要的仲裁地,这就等于将蛋糕拱手让人。国内律所中有些不明白的人,说外国律师抢他们的生意,但国内律所里仲裁做得好的人,特别希望取消该规定。
中国贸促会极力反对该限制,跟司法部交涉了好多次,要求司法部修改这一条,司法部改了一些,改为:如果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那么应当再请一个国内律所,如果适用的不是中国法,外国律师则可以参加。这是很模糊的,也不彻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或适用外国法,在审查过程中才能查明,如果查到一半发现需要适用中国法,这时再去请个中国律师参加进来,是比较荒唐的事。
外国律师不可以在中国代理仲裁这一规定不改,中国可能就会被打上一个“对仲裁不友善国家”的标签。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对外国律所的限制性规定也没必要。例如,司法部规定,外国律所建一个代表处三年之后才能建第二个代表处,为什么要等三年呢?外国律所愿意多建代表处,他们盈亏自负,何必管他呢?多开几家还可以增加中国的就业率呢,这是好事情啊。
司法部对外国律所可建代表处的城市的限制,也没多大意义。律所是要赚钱的,哪个国外大所会到中国偏僻穷困的山村开代表处?
目前,中国已经允许香港地区人员考大陆律师资格证了,而国际上,法国、美国等许多国家也允许中国籍公民考当地律师,中国是否也可以允许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呢?其实许多外国人中文虽然说得很溜,但写几个汉字却很困难,更别说参加中国律考,要写那么多汉字,有多少外国人能考过?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限制考试呢?
建议国内律所放慢脚步
《方圆》:你对国内律所的发展有何建议?
陶景洲:希望国内律所不要急于国际化,不要急于在海外建立代表处。国内律所能够真正建立起合伙制的很少,大多还是分摊费用类型的,各干各的活儿,各招各的人,客户也是各归各的,这样的做法,不便于专业分工。真正的合伙制应该更加有利于专业方向发展,比如专做税务、劳动、IT的,都有明确分工。现在客户对律师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不是一个真正的合伙制律所,是显示不出特色、优势的。金杜和君合在合伙制方面就做得很不错。
很多国内律所的国际业务做得比较好,是因为很多的外国律所把其在中国的业务介绍给他们,例如金杜的很多国际业务是美国律所介绍的,如果金杜到美国建分所,美国律所和它就是竞争而非合作关系了,还会给它介绍业务吗?如果急于扩张,就可能断掉原来介绍业务的这些律所的关系。
另外,国际业务是比较烧钱的。外国人来中国,有多少人精通中国法律?中国人到外国也一样,在外国办律所要招多少人才能够提供比较全面的服务?这是一笔风险很大的投入。台湾地区的好多律所办得很好,但在域外也没有多少代表机构,他们就是在本地做大做好,日本律所在其他国家也几乎没有代表机构,只在中国设了几家。最后,国内律所的管理制度、分配制度还没到让人放心地在海外建立机构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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