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一例法官独立案件

作者:卿永洪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10-9 17:19:44 点击数:
导读:法官只接受依法独立办案之外的其他职务方面的监督,每一位法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应独立审理,只向法律负责。德国的傅德大法官说:“在德国,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在德…

    法官只接受依法独立办案之外的其他职务方面的监督,每一位法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应独立审理,只向法律负责。德国的傅德大法官说:“在德国,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

    在德国,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件,“一位法院院长出于好心在一位法官的判决书上修改了一个应改的字,而后者认为院长的这种做法损害了他的独立性,于是将院长起诉到专门处理法官与行使监督权的院长之间争议的法律法院。因为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3款就规定,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结果是,纪律法院判该院长违纪,院长辞职。傅德大法官就此分析认为:‘如果允许院长修改,那么界限应该划在什么地方呢?这件案子如果以支持院长告终,则可能导致院长在职权不明时擅自修改判决书,所以,为了从总体上保障法官的独立性,这种特别苛刻的处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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