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谈新法律观
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2012年10月25日,21世纪网把酒鬼酒原封不动寄往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16种塑化剂的检测,2012年10月31日的第一份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显示,酒鬼酒中共检测出3种塑化剂成分,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其含量分别为0.49㎎/㎏、0.41㎎/㎏和1.08㎎/㎏。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21日向质检总局报告称,酒鬼酒样品中被检出含有塑化剂,最高检出值为1.04mg/kg。有业内专家指出,若按卫生部相关标准计算,该指标的检出值超标247%。至此,酒鬼酒塑化剂严重超标事件,盖棺论定。
然而,酒鬼酒的两度道歉缺乏诚意,且回避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问题。科学实验证明,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甚至会毒害人类基因。塑化剂还会增加肝肾负担,严重的还会导致肝癌。台湾学者孙璐西认为塑化剂毒性比三聚氰胺毒20倍。
对于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从法律说,只要购买了含有超标塑化剂的酒鬼酒,就产生了财产损害;如果喝了,就产生身体健康损害。财产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可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请求退赔。而对于饮用后造成的这种身体健康损害,按中国现在通行的法学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有损害后果。而且这种损害后果要由受害人举证。一个人喝了一瓶酒鬼酒或者一杯酒鬼酒,塑化剂产生的损害恐怕没有酒精的损害大,更难以立即产生可以即时检测到的病理反应,证明损害后果。受害人因此无法举证,也就难以索赔成功。为了我们吃的、喝的无毒无害,社会食品安全,为了社会公义,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法理上转变对这类对公众健康、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理念,即损害后果举证责任由超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担。只要消费者食用、饮用了、消费了不合格的产品,就推定产生了损害。只有商家举证证明,现有科学技术证明没有损害,才可免责。其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立法确认,在食品消费领域,确立损害后果推定制,食品不合格推定就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然后确立十倍以上的赔偿标准。我想,这一新的民法归责原则的重大观念转变,可以顶全国负责食品安全公职人员的一半以上力量和执法效果。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