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主要动向
作者:郎贵梅 来源:中国社科院报 发布时间:2012-11-5 14:13:34 点击数:
导读:2006年06月04日09:08 我国金融界普遍关注商业方法专利始于2002年下半年。然而,花旗银行早于1996年就在我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美国则于1991年就从司法上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目前,关于商业方法的可…
| 2006年06月04日09:08 | |
一、商业方法专利及其引发的争议 目前,各国都没有在立法或判例中对商业方法专利做出定义。从实践来看,商业方法专利指向的客体多为适用于管理、商业、金融、监管或预测用途的数据处理设备或方法。商业方法专利是对专利客体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的否定。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在许多国家或地区有明文规定,如《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3条,美国也以判例确认了商业方法不可专利的原则。然而,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新形势下,美国率先废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对以计算机软件实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地位予以司法肯定,并引发了一场专利战争。这场战争不仅表现在争先恐后的专利申请行动和不断增多的商业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上,而且反映在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激烈争论上。 反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意见主要有:商业方法专利一般是商业方法与软件相结合的发明,为软件提供专利保护会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且软件产业没有专利保护也可繁荣发展;商业方法本身提供的竞争优势能够促进其创新,它的使用还能节省成本,无须为其提供专利保护;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将导致极高的社会成本,且使企业将竞争焦点从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转向对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拥有上,对消费者不利;为网络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本质相违背;商业方法实施的公开性使得对其提供专利保护与专利制度的鼓励技术公开目的相矛盾。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反对意见是从专利制度本身的缺陷及由此产生的大量无价值专利方面提出的。 尽管商业方法专利受到广泛且强烈的批评和反对,但还是得到许多产业界人士和学者的大力支持。其理由主要有:商业方法创新所需的精力和资源并不比发明新技术的投入少,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显失公平;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普遍应用的知识经济时代,新发明越来越多地与处理、运用信息与知识的过程联系在一起,也就必然更多地表现为商业方法的新形式,主张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是传统制造业时代的思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动向 在美国,大量与网络和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申请被提交到美国专利局(USPTO),其中许多得到了授权;各有关机构也都在这方面有所行动。1999年12月29日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创设了只适用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以在先使用作为侵权抗辩的制度;2000年3月,USPTO提出商业方法专利行动计划,以改善授权专利的质量;2000年7月,USPTO公布了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指出商业方法专利是电子技术充分发展的结果;2000年11月,美国知识产权协会通过《商业方法的专利化》白皮书,建议不应该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特殊的审查或法律解释;2000年10月,美国国会议员提出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但最终未获通过。 在欧洲,2000年9月,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在做出的一份裁决中对商业方法除外原则作了进一步解释,使具有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受专利保护;2000年5月,EPO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一份报告,阐明了EPO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态度;2001年11月,EPO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确认了其近年来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但在处理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时更注重对技术特征的审查,而不是对商业方法本身的审查;2002年2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指令草案》;2003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指令》,据此,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专利性,但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单纯的商业方法仍然不能获得专利,技术贡献是所有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的标准。 在日本,政府的态度和行动一直非常积极,日本特许厅(JPO)和国会不断调整政策和修改法律,充分维护日本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人的利益。1999年12月,日本审查标准办公室协调处发布了《与商业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出大多数与商业有关的发明可以被认为是某种形式的与软件有关的发明,可以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来进行审查;2000年11月,JPO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综合政策,以加强对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并向产业界和专利申请人提供更为准确的专利信息;2000年12月,JPO公布了修改后的《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审查指南》,加强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专利保护;2002年4月,日本国会公布修改后的《发明专利法》,据此,网络上无形的计算机程序将受专利保护,禁止未经授权从网上下载受专利保护的软件,该法增强了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将会导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方法专利数量的增多。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走向 当前,以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商务交易活动(即电子商务)广泛且深入地存在于众多产业和各个环节,并得到迅猛发展。这种商业交易形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而且创造了巨额利润。在主要以数字化形式经营的金融领域,电子商务的作用更是难以估量。为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符合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电子商务并不发达,但外国企业已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来我国抢占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应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和相关措施,以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将来不受制于人,从而维护国家产业利益和经济发展。 我国首先应为商业方法提供不高于TRIPS协议要求的专利保护水平。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不应当为技术上不具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同时,对于商业方法发明要严格进行实质审查,杜绝产生问题专利。二是加强对我国占优势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大力推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是从其国家利益出发积极推动他国保护其长项发明。我国也应当加强对本国占据优势的智力创作成果(如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总体上保证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 我国应深入研究专利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发展策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机构管理知识产权,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立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知识产权的体制,以保证技术力量集中,避免重复劳动;树立全球技术市场理念,通过抢先申请专利来占领他国市场;认真研究专利制度,灵活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等。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 (责任编辑:黄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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