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作者:各缔约方 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网 发布时间:2012-2-18 12:25:17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日期:1994-4-15执行日期:1994-4-15本协定各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方面他们的关系应着眼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在按照可…

发布日期:1994-4-15

执行日期:1994-4-15

本协定各方,

 

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方面他们的关系应着眼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在按照可行的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时,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它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各种相应的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有必要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增长中获得与它们的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希望通过大幅度消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的互惠互利安排对以上目标作出贡献。

因此决定,发展一个整体化的、更有活力和更持久的、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过去在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有成果的多边贸易体系。

决心保留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这个多边贸易体系的各种目标。

议定如下:

第1条 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

第2条 WTO的范围

1.WTO应对涉及本协定附件中各项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的问题,为处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普遍适用的体制框架。

2.附件l、2和3中的各个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以下称“多边贸易协议”)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具有约束力。

3.附件4中的各个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以下称“多种单项贸易协议”)对于已接受这些协议的成员,也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并对它们具有结束力。对于没有接受“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成员,该协议对它们不产生义务或权利。

4.列入附件1A的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94GATT),在法律上有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被列为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最后协议附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1947GATT”),因为它后来已经修正、改动和更改。

第3条 WTO的职能

1.WTO应促进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推动各项目标的实现,并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WTO应为各成员方在按本协定附件的各项协议处理问题中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应为各成员方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部长级会议所决定的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WTO应对本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称“DSV”)进行管理。

4.WTO应对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下称“TPRM”)

进行管理。

5.为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达到更大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第4条 WTO的机构

1.应该有一个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

应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应按照本协定和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中对制定决策的具体要求,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2.应当设立一个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它应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当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还应当执行本协定交付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审批本条第7款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3.总理事会应当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履行争端解决谅解中所规定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设立自己的主席和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则来履行这些职责。

4.总理事会应当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所规定设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和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则来履行这些职责。

5.应当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下称“TRIPS理事会”),它们应当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1A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议(以下称“GATS”)的执行情况,TRIPS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称“TRIPS”协议)的执行情况。这些理事会应执行由各自有关协议和由总理事会所赋予的职能,它们还应当经总理事会的批准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这些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方代表中产生,这些理事会应当为执行各自的职能在必要时召开会议。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辅助机构。这些辅助机构应经各自有关的理事会批准制订各自的程序规则。

7.部长级会议应当设立一个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个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一个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它们应当履行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赋予的各种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它们的任何其他职能,如认为适当,可另设具有这类职能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关对最不发达成员国优惠待遇的特别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提出报告,以便采取适当行动。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方的代表中产生。

8.根据多种单项贸易协议规定设立的各个机构应当履行这些协议所赋予的职能,并且应当在WTO机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运作,这些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它们的活动。

第5条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为与WTO职责有关系的其他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应为与WTO事务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第6条 秘书处

1.应当设立一个WTO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

2.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并制订有关规定以确定总干事的权力。

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

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应是完全国际性的,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应寻求或接受来自任何政府或WTO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当戒除任何可能反映与他们作为国际官员地位相违背的行为。WTO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应谋求对他们所履行的职责施加影响。

第7条 预算与捐献

1.总干事应当向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提出WTO的年度概算和财务报表。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总干事提出的年度概算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年度概算须经总理事会批准。

2.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提出财务规程,规程应包括如下的规定:

(1)根据WTO的支出费用分配给各成员方的捐献规模。

(2)对延期支付款项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

财务规程,就实际可行而言,应以1947GATT的规程和实践为基础。

3.总理事会应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财务规程和年度概算,且这一多数应超过WTO成员方的半数。

4.各成员方应按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规程及时向WTO提供其在WTO支出中所分摊的份额。

第8条 WTO的地位

1.WTO应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给予WTO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

2.WTO各成员方应当给予WTO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3.WTO各成员方应同样给予WTO的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

与WTO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4.每一WTD成员方给予WTO及其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当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同。

5.WTO可以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第9条 决策制定

1.WTO应当继续实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协商一致制定决策的做法。除另有规定外,当用协商一致不能作出决定时,该议题应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在总理事会会议上,每一WTO成员方具有一票表决权。

欧洲共同体行使其表决权时,其具有的表决权数应与欧共体成员国中已经是WTO成员方的数目相同。除非本协定和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票的表决通过。

2.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应具独有的解释权。

至于对附件1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应在监督该协议执行情况的理事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此项权力。采纳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方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本款不应当被用为损坏本协定第10条关于修改的各项决定。

3.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免除某成员方对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义务,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必须获得成员方四分之三的批准。

(1)涉及本协定的免除义务的请求应提交部长级会议考虑,并遵循制定决策协商一致的惯例。部长级会议应当确定一个为期不超过90天的限期来考虑此项请求。如果在限期内不能获得一致意见,任何准予免除义务的决定必须经过成员方四分之三的同意。

(2)涉及附件1A、1B或1C中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及其附录的免除义务的请求,应先分别提请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一定限期内予以考虑,这个限期应当不超过90天。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

4.部长级会议准予免除义务的决定,应当说明可以证明该决定正确的特殊情况、免除义务的条件和免除义务的终止日期。任何为期一年以上的免除义务,应在准予免除后不迟于一年时由部长级会议加以检查,此后每年一次,直至免除终止。在每次检查时,部长级会议应审查免除义务所据此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对准予免除义务所附的条件是否已得到履行。部长级会议在每年检查的基础上对该项免除义务可以延长、修改或终止。

5.对任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下的决定,包括关于解释和免除义务的任何决定,应按照该协议所规定办理。

第10条 修改

1.WTO的任何成员方可以主动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本协定或附件1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本协定第4条第5款所列的各理事会也可以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附件1中由它们监督其运行的相应的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在建议正式提交给部长级会议的90天期间(除非部长级会议另决定更长的期限),部长级会议关于将建议的修正案提请成员方接受的任何决定须经全体一致同意。如果本条第2、5或6款不适用,则该决定应当特别说明本条第3或4款是否适用。如果达成全体意见一致,部长级会议应即将提出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方接受;如果在规定期间内,部长级会议在会议上没有达成意见一致,部长级会议应当根据成员方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是否将提出的修正案提交成员方接受。除本条第2、5和6款的规定外,如果部长级会议以成员四分之三的多数决定本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则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提出的修正案。

2.对本条款规定及下列各条规定的修改,须经所有成员方接受始能生效:

本协定第9条;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服务贸易总协议第2条第1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

3.对本协定或对附件1A和1C多边贸易协议各条款的修改,除本条第2和第6款所列者外,其性质属改变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者,应在三分之二成员方接受后对已经接受这些修改的成员方生效,在此之后对每一其他成员方,则在其接受时生效。部长级会议以成员方四分之三的多数可以决定,按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改具有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接受此项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可以自由地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继续作为成员方。

4.对本协定或对附件1A和1C多边贸易协议各条款的修改,除本条第2和第6款所列者外,其性质属不改变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者,应在三分之二成员方接受后对所有成员方生效。

5.除以上第2款规定者外,对服务贸易总协议第Ⅰ、Ⅱ、Ⅲ部分及各自的附录的修改,应在三分之二成员方接受后对已经接受这些修改的成员方生效,在此之后对每一成员方,则在其接受时生效。部长级会议以成员方四分之三的多数可以决定,按上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改具有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接受此项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可以自由地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继续作为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总协议第IV、V、Ⅵ部分及各自的附录的修改,应在三分之二成员方接受后对所有成员方生效。

6.尽管有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改,符合该协议第71条第2款的要求者,可以由部长级会议予以采纳,无须进一步经正式的接受手续。

7.接受对本协定或附件1中某项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应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间内将接受文书交由WTO总干事保存。

8.WTO的任何成员方可以主动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附件2和附件3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批准附件2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决定须由全体一致同意作出,这些修改应在部长级会议批准时对所有成员方生效。批准附件3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决定应在部长级会议批准时对所有成员方生效。

9.应某一贸易协议全体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该协议增列于附件4。应某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全体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将该协议从附件4中删除。

10.对某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修改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11条 原始成员资格

1.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是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接受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欧共体,以及减让及承诺表已附列于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特别承诺表已附列于服务贸易总协议者,应成为WTO的原始成员方。

2.经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将只被要求承担符合于它们的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或其行政和体制能力的承诺和减让。

第12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务关系和本协定及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可以按照其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这种加入应适用于本协定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的决定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部长级会议应按照加入的条件经WTO成员方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予以批准。

3.加入某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13条 多边贸易协议在特殊成员方之间的不适用

1.如果成员方之间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方时不同意本协定和附件1与附件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对其适用,本协定和附件1与附件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则不适用于该两个成员方中的任何一方。

2.在曾是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WTO原始成员方之间,只有在该协定第35条先前已被援引过并曾在此协议生效时在那些缔约方之间有效的情况下,第1款方可被援引。

3.只有在不同意适用的成员方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之前将其不同意一事向部长级会议作了通报的情况下,本条第1款方适用于一个成员方与根据第12条已加入本协定的另一成员方之间。

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方的请求,审查本条的运作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5.多种单项贸易协定在该协定成员方之间的不适用,应当按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14条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根据本协定第11条符合成为WTO原始成员国的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署方式或其他方式自由接受本协定。这种接受应适用于本协定和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本协定和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应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书的第3款所决定的日期生效,并应在生效日后继续开放两年以便接受,除非部长们对此另有决定。本协定生效以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日之后的第30天生效。

2.在本协定生效后接受本协定的成员方,应被视同它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接受本协定一样,履行从本协定生效日开始已被履行一段时期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

3.至本协定生效为止,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文本应由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迅速将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及每个申请方接受的通报提供给已接受本协定的每个政府和欧洲共同体。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时,交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干事保存。

4.一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议的各项规定办理。此类协议应由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保存。本协定生效之时,此类协议应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15条 退出

1.任何成员方均可退出本协定,此种退出应同时适用于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并应于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退出多边贸易协议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16条 其他规定

1.除非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WTO应由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以及在该总协定框架内设立的各个机构所执行的决议、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成为WTO的秘书处,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直到部长级会议根据本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已指派一名总干事时为止,应担任WTO的总干事。

3.当本协定的某项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某项规定发生冲突时,在冲突范围内,本协定的规定应具有优先效力。

4.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5.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有保留。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保留只可在这些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对某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某项条款的保留,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办理。

6.本协定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仅此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撰写,每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注释:

在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国家”或“各个国家”,应理解为包括WTO的任何独立关税区成员方。

就WTO的独立关税区成员方而言,若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某个措辞是用术语“国家的”(national),则该措辞应被解释为与该关税区有关,另有具体规定者除外。

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六条执行协议

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七条执行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协议

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

附件1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若干单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牛乳协议

关于牛肉协议

附件 1A

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对附件1A一般解释的注释

当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一条款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称“WTO协定”)附件1A中的协议的某一条款发生冲突时,附件1A中协议的条款应当在冲突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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