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立法惩治“家庭冷暴力”?
我个人并不赞成通过立法来调整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是任何领域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夫妻关系属于很隐秘的私人生活,“冷暴力”牵涉更多的是一个人的情感、喜好,不适宜进行法律强制。而且用法律来调整也将很难确定其标准,比如要清晰区分开是正常夫妻吵架后的冷战还是“冷暴力”是非常不易的。这种问题还是由道德、舆论等社会方法来调整比较适宜。
其次,如果把“家庭冷暴力”入法,就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问题。普通家暴会留下明显的伤痕,容易取证也容易判断损害结果,但“冷暴力”往往只会带来精神上的损害,无论是取证还是判断损害程度都异常困难。制定一部无法实施的法律,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再次,家庭冷暴力还未到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程度。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举证证明夫妻关系冷漠,感情破裂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遭遇“冷暴力”的当事人可据此条规定离婚来摆脱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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