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拖了三年股权转让 云南白药渔利

作者:王先知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2-8-25 18:04:01 点击数:
导读:22亿签下的云南白药(60.86,-1.09,-1.76%)股权市值已超52亿  本报记者王先知北京报道  福建首富、新华都(5.82,-0.32,-5.21%)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正忙于打一场颇有分量的官司。状告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22亿签下的云南白药(60.86,-1.09,-1.76%)股权市值已超52亿

  本报记者 王先知 北京报道

  福建首富、新华都(5.82,-0.32,-5.21%)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正忙于打一场颇有分量的官司。状告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塔集团”),纠纷波及中国烟草公司以及云南白药(000538)12.32%股权争夺战,这些关键词使得这场官司引爆社会各界的关注。

  8月23日上午9时,案子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云南红塔的上级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总公司”)是否有交易否决权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

  “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只有天知道。”陈发树代理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历时两年有余的云南白药争夺战僵持不下,红塔集团是否构成违约、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庭审争论的焦点问题仍在持续发酵。

  中烟是否有否决权?

  作为陈发树的一审代理律师,李庆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代理陈发树起诉红塔集团的案子。

  为了作好庭审准备,8月21日上午,李庆就飞抵云南昆明,当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李庆告诉本报记者,他们还在开会,在为周四上午开庭的事情作准备。

  本报记者从拿到的《关于陈发树诉红塔集团案的代理意见》书上看到,此次庭审的最大焦点即是:谁才是“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据悉,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的《股权转让协议》称,红塔集团的义务为“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而作为购买方陈发树的义务主要包括配合甲方的报批工作、提交相关资料、履行付款义务以及履行自目标股份过户后的相关义务。

  该协议的解除中还特别约定,“此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塔集团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陈发树。”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不是相关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为纠纷的关键点。对此,陈发树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王卫国在庭审中提出质疑称,有权审批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本报记者发现,2004年6月14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财建[2006]310号)》 称,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的产权转让,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此外,中烟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上述《意见》,王卫国认定,中烟总公司不具备本案所涉股权交易的法定审批资格。不过,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则答辩称,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烟总公司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本案的关键是中烟总公司是否有直接否决权,这是制度的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来认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科峰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烟总公司既然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也就无需报批财政部,如果总公司批准了这项交易,才有必要去报财政部批准。

  本报记者还获悉,鉴于中烟总公司与红塔集团存在着法律关系上、合同义务上和违约责任上的连带关系,陈发树代理律师已经于2012年6月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追加中烟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书。

  拖了三年的股权转让

  事实上,这场被称为60余年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的官司,始于三年前的一桩股权转让。

  陈发树团队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

  协议签订后,陈发树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约22.0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全部转入云南红塔指定的账户。云南红塔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并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收到该款。

  但此后,红塔集团一直“杳无音信”,这让陈发树坐立不安。2011年4月27日,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出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云南红塔集团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011年5月10日,云南红塔以“必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能实施”为由回复陈发树,需要继续等待。

  在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陈发树开始在北京与多家律师事务所接洽,走上了“维权”路。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2012年4月6日上午10点,在云南省昆明的云南高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正在审理,这次主要是律师提交证据阶段,并没有公开审理。

  王卫国认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被告的报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烟总公司,上报财政部的环节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中烟总公司的行为,从国资管理的角度讲,是故意不履行报批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是故意延迟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针锋相对的是,红塔集团代理律师表示,双方的交易必须由红塔集团上报到云南中烟,再上报到中烟总公司,云南红塔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对于双方的纠纷,8月22日,云南白药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本质上这是一单交易,没有谁胜谁负之说,双方都有自己的筹码,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经理层不会对此做任何评价。

  云南白药的渔利

  事实上,云南白药股价大涨,被认为是造成此次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原因。

  陈发树团队一位不愿署名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值得注意的是,红塔集团“报请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过户”仅仅是一次“合规性审批”(全国类似审批的通常期限为:国资委系统98个日历日,财政部系统72个日历日)。但是陈发树虽不断催促,却不得批复,而此期间,该股权的市值已由22亿涨到目前的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

  据本报记者统计,这笔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当年云南白药每股33.543元的价格到8月24日收盘,已经飙升到60.86元/股,市值逾52亿元,涨幅高达136%。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回应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至此,陈发树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正式流产。

  王卫国认为,中烟总公司不同意的理由是所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说通俗一点,就是“卖亏了”,无非是事后发现所卖的股票还有增值预期。难道说,卖出去的东西有了增值预期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本案,云南红塔代理律师孙玲曾表示,国有资产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而这些内容在签约时陈发树就应该清楚,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存在同意与不同意两种可能。

  “按照中烟关于国资流失的逻辑,如果价格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价格跌了,就是合法转让,时间拖得越久越有利,国企在整个过程绝对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种让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办法不禁让人唏嘘。”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学看来,“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该成为国企单方毁约的借口。

  据悉,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还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利用自身还具有的企业身份(中国烟草总公司),以陈发树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将行政复议拒绝。

  孙玲表示,国有资产管理者属于行政法人,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行政机构,因此中烟的审批并非行政审批,而是公司法人行为,因此陈发树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行政复议被拒,陈发树于2012年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21日,陈发树方面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称陈发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8月21日上午,中国烟草总公司宣传部一位姓王的处长告诉本报记者,这个案子总公司并不直接负责,主要是由云南红塔集团操作,具体详情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告知。

  而对于股东之争,云南白药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都把云南白药股权当做香饽饽,他们的压力更大了。并称希望纠纷双方惺惺相惜,决斗也应该保持君子风度。

  “从陈发树方的诉求要求履行股权转让过户等来看,法律很难支持。但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给陈发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科峰认为。

  王科峰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转让股权)有特别法规定,国企本身对于转让重大财产,其无权决定,按照一般惯例,本案在8月23日开庭庭审结束后,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如果以后判决下来对其不利,其不服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发树云南打官司结局尚未可知,云南白药这笔难清理的账仍将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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