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发展纪实

作者:刘仁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2-9-25 15:04:31 点击数:
导读:“我们正在广泛听取各方的声音,将吸纳理由充分的意见。我们不怕听到不同的声音,但是对于有意见没理由的声音,有理由但理由不充分的意见,我们不会吸纳。”自今年3月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以来,新闻出版总署(…

“我们正在广泛听取各方的声音,将吸纳理由充分的意见。我们不怕听到不同的声音,但是对于有意见没理由的声音,有理由但理由不充分的意见,我们不会吸纳。”自今年3月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以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的声音一再出现在各个公开场所,掷地有声地回应着这次修法引发的社会大讨论。在一场专家讨论会上,针对社会广泛质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他不厌其烦地从权利实施和具体实践角度论述其必要性,被人当场称为“有着理想主义信念的战士”。

  这只是仍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的一个细节,却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经过了两次被动、局部的修改。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2011年我国正式启动全面系统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以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与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同步,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并行的著作权执法双轨制有效运行,成为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显著优势,为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树立和维护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作出了重大贡献。

  完善立法:

  小修小补向主动修法逐步演进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长达20余年的历史进程中,著作权法曾进行过两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然而,这两次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第二次修改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小修”。

  “与前两次修法不同,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是我们立足本国实际发展需要做出的主动选择。”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出版业已经从印刷时代进入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产业中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创新能力不足等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技术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又形成挑战,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使用者的利益分配和平衡问题在新形势下愈发突出,使得全面系统地修订著作权法成为当务之急。

  从先后公布的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来看,此次修订在体例、具体条款上的修改都比较大。草案中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等内容;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考虑到了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环境的变化;回应了相关产业界的需求,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和“三步检验法”等内容,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明确了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构建了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以及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等。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此次修法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大讨论。第一稿公布后,音乐人空前团结地通过声明、微博等多种方式表达不满。作家、互联网企业等权利人和产业界纷纷对草案提出意见,甚至就同一条款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论战。

  截至今年5月,国家版权局收到意见建议1600余条。从第二稿内容看,音乐人等产业界的意见也得到了体现。王自强表示,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主体涉及广泛,法律的修订与社会各界利益息息相关,必然得到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仍将继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确保正式呈报给国务院的修法草案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加强保护: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齐头并进

  著作权执法双轨制是我国基于目前的发展阶段及社会性质作出的制度性选择。党的十七大以来,著作权执法成效显著,社会版权意识逐步提升,再次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优越性。

  党的十七大以来,尤其是2008年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要求“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后,我国著作权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2007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增长速度连续4年接近或者超过30%,2010年的增速更是达到了40.18%。其中,涉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为积极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我国大胆推进著作权司法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并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提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在行政执法方面, 2004年以来,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把工作重心转到加强执法上,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针对某一领域侵权盗版的突出问题,相继开展了反盗版百日行动、反盗版天天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盗版教材教辅治理行动、光盘复制企业清理整顿等多项行动,重点解决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特别是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会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连续开展多年,有效打击了互联网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深受业界和权利人的欢迎。

  2005年,我国网民人数超过1.1亿人,网站数量超过69万个,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但由于互联网的特点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日益猖獗。“剑网行动”启动后,各地版权、公安、电信部门密切合作、集中执法,仅2005年至2009年5年间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2621件, 依法关闭非法网站1198个,将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重大案件91件移送司法机关。此外,为适应网络数字环境下网络版权保护工作需要,国家版权局2007年启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项目,实现对作品传播情况的全网监控。

  党的十六大尤其十七大以来的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保障与促进作用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自然越来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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