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治国理政的法制基石

作者:新华社评论员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2-9-6 17:20:47 点击数:
导读: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依法办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筑牢治国理政的法制基石,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 依法办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筑牢治国理政的法制基石,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中国经济年均增速超过10%,迅速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活力竞相迸发,处处呈现出团结和谐的生动局面。

探寻中国巨龙腾飞的根源,不难发现法制建设是重要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打下扎实根基。截至2011年底,240件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9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基本得到解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轨道。

权力运行不断规范,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原则。十年来,国务院分六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497项,占到原有总数的69.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这一缩影,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政府规范自身权力、推动依法行政的决心。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权力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人为本得到彰显,公民权利更有保障。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核心。从城乡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到“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从私人物权受到与国家、集体物权的“平等保护”到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一大批法律制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保护。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作为新现象,成为政府开门行政、人民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渠道,突显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转型期的矛盾冲突和风险挑战日益复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7•23”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制建设的能力水平,增强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社会管理、社会活动法治化,才能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多有利因素。

完善法律制度,坚持有法可依。法制是社会实践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要不断与时俱进。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服务于当前的“主题主线”,加大公共事务、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细化完善,显得更为急迫。在对公众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司法、行政权力的规范约束,努力使法律执行者和政府工作人员成为守法模范,带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蔚成风气。要提高立法效率,及时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变化修改、完善法律,使依法治国拥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维护法制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法制的生命在于施行。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污染环境、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峻挑战。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不徇私情、不怠职守,才能使法律制度真正发挥规范社会行为的积极作用。

严格执法检查,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要求,对司法、执法对象如此,对司法、执法者也不例外。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表明,司法、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执法主体的法制约束,增强司法、执法过程透明度,使掌握生杀予夺权的人员受到充分的监督,是维护法制基础和权威的必然途径。

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民主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造福于人民,从而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强国。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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