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对中国的评论
德国有两位大师立场不同,未曾见面,却一直在对话,对话核心之一与中国的现实问题息息相关。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分析道,讲犯罪分子违反了法律,技术层面上是对的。而从更高的角度来看,法律也在制造犯罪分子。没有形形色色的法律,也就没有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
分析更为深刻的是韦伯,他在1911-1913年写到:在中国的官僚制社会中,官府的独断专行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机会伤害巨大。统治者和官僚要么攫取和垄断发展的机会,使私有经济的资本形成断绝来源;要么通过政治传统阻止经济创新。因为缺乏政治上和程序上的稳定和可预测性,在中国就有这样一种状况:商人看着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朝令夕改、天意难测;看着统治者及其官僚们的好恶无常,因此个别的人可以发财致富,只要他精明地审时度势,利用特殊关系,特权一到手,机会就无限。但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很难发展起来和正常运作的,因为工业资本主义制度必须为大众市场的需要组织各种生产要素,长期生产和销售,必须依赖对事态的正确计算和预测,必须指望法治的持续、可依赖和客观公正,指望法律机构和政府的合理的、可以预测的运作。
韦伯一百年前的表述,依然可以应用于当代中国。法制不稳定不透明下的社会环境,只能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视野、投机心态,乃至欺诈性的普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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