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孟建柱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3-11-30 20:47:31 点击数:
导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三、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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