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废止2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2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
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5件)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与有关单位
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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