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3-18 11:00:28 点击数:
导读:(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长:张德江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女)王晨沈跃跃(女)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藏族)艾力更·依明巴海(维吾尔族)万鄂湘张宝文陈竺…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长:
张德江

    副委员长:

李建国

王胜俊

陈昌智

严隽琪(女)

王晨

沈跃跃(女)

吉炳轩

张平

向巴平措
(藏族)

艾力更·依明巴海
(维吾尔族)



万鄂湘

张宝文

陈竺



    秘书长:

    
       王晨(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161人,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 >>>(2987人,2013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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