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律师权利,才能捍卫司法正义

作者: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5-2 11:06:46 点击数:
导读:律师并非天然代表正义,但律师却是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捍卫者。4月25日,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也强调,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

律师并非天然代表正义,但律师却是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捍卫者。425日,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也强调,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沈德咏的这一言论,是基于刑事审判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而发出的。但关注近年来刑事案件流变的人则不难明白,最高法有此表态,应与“浙江叔侄冤案”、上海“两梅案”以及从未远离公众舆论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频繁曝光于公众视线中有关,更与“李庄案”、“北海律师案”以及靖江律师风波的发生有无法切割的关联。

上述案件中,前者主要是一些进入公共领域并被广泛讨论的冤假错案。在这些案件中,之所以频现“真凶归来”的情形,归根结底还在于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的现象层出不穷。所有的案件最终都指向一个问题,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司法流程后,辩护律师处于失位状态。由于缺乏了律师提供的有效法律保护,“疑罪从无”这样的原则被束之高阁;相反,在提升办案率、尽早结案的刺激下,证据可以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当然,在程序正义缺失的境况之中,侦查人员也不排除可以在对嫌疑人一次次的“突审”中,获得无懈可击的关键性的“证据”。

爬梳冤假错案出现的缘由,固然不能全部归因于律师的实质性缺位,但律师缺位却一定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即便这样的道理分外明晰,但现下的法律环境对刑辩律师却并不友好,刑辩律师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刑辩律师们的处境更是每况愈下。

前文提到的“李庄案”,毫无疑问是此一时代刑辩律师糟糕处境的最好投射。而跨越4个年份并得到广泛关注的“北海律师案”,也同样引发了人们对刑辩律师权益保护的担忧。众所周知,刑辩律师头顶都悬着“刑法306条”这样一柄利剑,即俗称的“律师伪证罪”。这条罪名的荒谬之处在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样的说法缺乏裁量的边界。比如“违背事实”指的是违背警方认定的事实还是其他方面认定的事实,而如果仅仅是违背警方认定的,那警方就可以提出针对辩护律师的“伪证罪”,那么法官的审理阶段对证据的检审和判定又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刑法307条已经设置了“伪证罪”这一条款,刑法306条针对辩护人的单列设置,分明是对律师群体的一次极大制约。

此一条款的设置,类似制约的存在,非但大大增加了刑辩律师取证的难度,更为侦查机关向律师进行“报复性执法”提供了可能。这里援引截至2007年的数据,因为刑法306条而被追诉的律师数量为108名,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错案率达到50%以上。由此,也在数据统计层面说明了刑辩律师堪忧的辩护环境。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要确保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彰显正义,构建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一种必须。只有在此体制下,在此环境中,律师才能充分介入案件,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充分确保自身不会轻易落入“伪证罪”的陷阱,最终在符合程序正义的审判过程中,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

正如沈德咏指出的,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司法正义的获取,既需要公安、检察机关的努力,也离不开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同时也少不了具有完整权利保护的律师群体。但在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我们更可以强调,要捍卫司法正义,必须捍卫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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