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无关“姓资姓社”
近来,公民社会这一有着深厚学术积淀和历史传承的范畴被附加上越来越多的政治关怀,甚至被当作一个敏感词语,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读。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我深感有必要对这一范畴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做一系统梳理和澄清。本文为此而作。 一 先来谈谈对公民社会的一些误读。 近年来,受意识形态和国际形势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媒体和一部分官员对公民社会存在误读。这些误读在一定条件下演变成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担忧甚至限制、阻碍力量,有必要加以澄清。 简要梳理一下,对公民社会的主要误读有六:一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取消党的领导的政治结社;二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三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强调乃至固化社会分层的“精英社会”;四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主张草根民权乃至劫富济贫的“平民社会”;五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以街头抗议为主的“暴民社会”;六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 这些误读,一部分以论文、专著、评论等形式公开发表出来,大部分则并未公开发表,而是出现在各种内部报告、文件及会议上,因此很难展开公开的学术讨论,但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误导舆论甚至误导决策的作用。这里简要分析如下: 认为公民社会将取消党的领导,不仅是对公民社会的误解,也是缺乏政治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表现。公民社会不是政治结社,与党的领导分属社会建设和政治领导两个不同层面,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探索公民社会建设,恰恰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党政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经验。在广东的深圳、顺德,在浙江的温州、宁波,在重庆巫溪、河北肃宁等许多地方,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不仅缓解了长期紧张的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与政治意识形态或社会形态的关系。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既不是意识形态,更无法替代社会形态。有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应有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存在于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我们要建设现代国家,当然也包括建设一个具有现代意义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认为公民社会是“精英社会”、“平民社会”或“暴民社会”,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三种误读尽管视角不同、观点殊异,但一个共同的误解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公民社会。在前文讨论公民社会时有一个贯穿始终的主体都是公民,是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乃至“暴民”在内的自由独立的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无论范围大小、人数多少,指的都是所有公民。而体现公民精神、社会伦理和普适价值的美好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理想属于每一个公民,在有共识的地方形成共识,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实现宽容。 把公民社会视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不仅夸大了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能力,更混淆了敌我。公民社会归根到底是一种内生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公民社会表现为伴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而呈现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公益事业的兴起和公共领域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境外社会组织或提供一定资源,或开展一定项目合作甚至直接参与,但其影响力有限,且并非旨在进行政治渗透。应当说,我国公民社会的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我国公民,公民社会建设是我国公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探索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过程。 必须看到,意识形态领域“左的”影响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无论是对于公民社会的认识,还是对社会组织的看法,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某些偶发事件的影响,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的影响等,趋向保守成为主流,从意识形态和观念上束缚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来公民社会并非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笔下有着大量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这本来完全可以成为我们今天发展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点,但总有那么一些受“左的”思想影响的人,抓住经典作家的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观点和提法,抓住国际上某些人打着“公民社会”旗帜开展政治渗透的个案,抓住美国内部报告中一些关于利用“公民社会”进行“和平演变”的论断和策略,也抓住发生在俄罗斯、东欧一些国家所谓“颜色革命”中某些假“公民社会”之名行政权颠覆之实的种种迹象,就大肆宣称:公民社会是“敌对势力”,是“政治陷阱”,是“亡我之心不死”等等。有的发表论文,有的直接上书中央,危言耸听地呼吁要严格限制甚至取缔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上这种趋于保守势力的存在及其噪音,影响了党和政府对待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 二 再谈谈从历史上谈谈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译词,又译“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作为一个在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学术范畴,公民社会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出现。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这一范畴的首倡者。亚氏以后,西塞罗、阿奎那、洛克、卢梭、费尔巴哈等人从不同角度论及公民社会。黑格尔就公民社会留下了大量论述。马克思则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社会理论。葛兰西、哈贝马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约翰•基恩甚至提出并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问题。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社会曾引起我国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许多学者的广泛重视,先后出现了围绕经典作家相关论断的理论论争和中国如何建设公民社会的实践论争,提出了许多深刻并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公民社会作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一个范畴,可以说一直走在时代的前面。如同引领人类思想和社会进步的一把火炬,它从希腊城邦激辩的淬火中走出,经历了罗马深厚的法律文明、中世纪城市文明、宗教革命与政治变革的洗礼,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与民主-共和的政治历练,见证了东西方文明冲突和演变,目睹了20世纪后期此起彼伏的私有化浪潮,也迎来了被称为“颜色革命”、“街头革命”的新抗议时代。惟其如此,公民社会成为最易被“泛政治化”的范畴之一。 历史给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 第一,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现实政治关怀的学术范畴。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范畴都有着强烈的实践性或政治意义。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公民社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等级制和农奴制的重要武器。用马克思的话说,公民社会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时也是“武器的批判”。[1] 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伴随人类思想进步和实践发展而逐渐成熟且越来越重要的范畴。随着历史的演进,公民社会的论争经历了一个由模糊而渐向清晰、由混乱而渐向有序、由分歧而渐向共识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外延从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进而走向整个社会;公民社会的内涵则从单纯的“私”延伸到市场经济,进而转变为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性的代表。这一过程表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展开而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公民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学术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这一范畴本身并不包含明显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属性。不能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成一个政治范畴,特别是不应给公民社会简单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使之“泛政治化”。 三 再从理论上谈谈公民社会。 关于公民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许多理论。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由马克思本人提出,并经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丰富与发展,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基本观点包括: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公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它们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民间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等特征;公民社会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2004年,一位美国学者爱德华兹出版《公民社会》一书,系统整理了迄今为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按论题、论域及观点的异同,将既有的各种公民社会观点划为三大类,第一类强调结社生态,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第二类强调价值取向,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普适价值、社会资本和道德共识的美好社会;第三类强调公共领域,把公民社会视为表达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协商、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2]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俞可平的一篇论文,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3] 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出发,结合爱德华兹和俞可平的上述观点,我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具体来说,我所定义的公民社会有三个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即公民在志愿和自主参与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各个不同层面所达成的自律、互补、共治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由此形成区别于现代国家中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组织体系;其二,公民社会价值,即公民在自主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表达的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中包括基于自由、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精神,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会伦理或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等普适价值或公共精神。公民社会价值既区别于金钱至上、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也区别于权力至上、尔虞我诈的官场伦理,体现的是人们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追求;其三,公民社会场域,即公民能够自由进出、平等交流、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公共舆论空间或公共领域。这种以公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场域并非一定的物理空间,而是各种观点得以相互作用的“场”及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域”。公民社会场域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上述三个向度分别从组织、价值和场域三个方面反映了公民社会。换言之,无论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价值,还是公民社会场域,都可理解为公民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在不同向度上的体现。从另一个视角看,公民社会在三个不同向度上的体现,反映了其总体的发育或成长状态。同时,这三个向度也是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宏观的总体性范畴,而是有其微观和宏观的两个不同层面。在微观层面,公民社会基本等同于社会组织,既表现为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结社生态、制度环境等,表现为体现在这些组织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项目及活动,以及不断积累和扩大的公益资源,也表现为这些组织在参与社区、政府乃至政治领域等公共活动时所具有的影响力、话语权及渠道等。在宏观层面,公民社会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多样化和风险承受力。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我称之为公民社会。 四 再从实践上谈谈公民社会。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理论界就公民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实践背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及整个社会的转型,一个建基于市场经济并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已初露端倪。近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公民自主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我国城乡涌现出大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会在实践中已经兴起。2008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出现了一则巨幅标语:“公民社会,共同成长”。据提出并展示这一标语的深圳市委宣传部解释,“公民社会”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当前和未来几十年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目标之一。 从当前看,我国公民社会在实践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改革的推进和整个社会转型,一大批社会组织纷纷成立,活跃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数量增长看,目前我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逾50万家,这个数量是2000年的3.3倍。而从实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看,据我的调研估计,我国现有各类社会组织总量约相当于民政登记的8-10倍。与数量的巨大增长相应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规范化程度,比之十多年前有了很大改善;各类社会组织间形成的网络体系和结构框架已初步成型;尽管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完成,但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显著改善。这一切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组织这一向度上已呈现初步繁荣的局面。 第二,以公益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价值体系开始起步。随着各类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民志愿行动的展开,以及富人慈善、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企业的探索,我国公民社会正在探索形成以公益为中心的社会价值体系。近年来特别是汶川地震以后,我国社会捐赠增长迅速,尽管受到2011年公信力危机的影响,但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捐赠、微公益等网络捐赠持续高涨,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突飞猛进。同时,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蓬勃兴起,企业社会责任在包括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各类市场主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探索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问题并实现公益目标的社会企业方兴未艾。这些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价值这一向度上开始迈出以公益为中心的可喜的一步。 第三,以政策倡导为主题的公民社会场域开始形成并发挥作用。一部分社会组织及其联合行动积极倡导公共政策的改进,温州打火机协会成功推动对抗欧盟的反倾销联合行动,绿家园志愿者等30多家环保社会组织反对怒江建坝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催生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修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以城市治理等公共管理为主题的公民协商对话平台,如杭州的“市民圆桌会议”、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在网络空间上,近年来蓬勃发展的IT技术带动了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使得微博问政、网络倡导成为信息时代最具影响力的公民社会场域。 此外,在各级政府大力推动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涌现出许多成功的经验,如重庆巫溪通过大力发展村民互助组织构建和谐互动的“乐和家园”,河北肃宁通过发展党、政、经、社四类组织探索乡村重建的“四个覆盖”,浙江温州在社区社会组织中贯彻“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并探索“业主治理”的社区模式,广东顺德通过建设社会创新基地探索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新模式,乌坎则以对话方式化解官民冲突,走出了真正村民自治的大胆尝试。这些表明,实践中的社会管理创新也在积极助推公民社会的发展。 总之,我国公民社会已经起步并有了一定发展。尽管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和困难,但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公民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也在积极生成并发挥作用,初步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格局下政治-行政体系、市场体系与公民社会体系共同发展的局面。 五 最后谈谈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 首先,要端正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提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重要性的认识。公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尤其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的今天,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次,要充分估计到公民社会建设的难度和我们所面临的种种挑战。现阶段我国的公民社会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如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挑战,来自旧体制和权贵势力的挑战,社会公信力缺失和公民精神不足的挑战,政治和社会稳定压力的挑战,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形势及敌对势力对华渗透的挑战等。要充分估计到我们经验的不足和应对这些挑战所需要的勇气。也只有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我们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从而积极应对这些挑战。 第三,要以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为突破口,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取消四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探索实行统一直接登记并建立依法自治的监管体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修订社会团体等三大条例,新体制有望在明年全面启动,有关社会组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将在近期提请立法机关讨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制度层面正在发生的这些深刻变化,将会使一大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性,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公民社会的发展。 第四,要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为重点,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转移职能的范围,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趋势,其显著作用在于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据悉,国务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起草有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拟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清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用于购买服务的预算规模也在逐年扩大。这些重要的改革举措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正在获得来自政府改革越来越多的资源及政策支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必将大大推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第五,以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之一。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归根到底就是公民社会的保障和发展体制。政社分开强调的是政府要向社会放权,社会组织要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权责明确强调的是政府要与社会各就各位,社会组织应行使社会权力并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自治强调的是政府要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推动社会组织实现民主自治。 第六,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掌握公民社会话语权。如同在过去30多年经济改革与发展中我们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一样,在全面推进社会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要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进行批判和扬弃,结合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努力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 总之,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范畴,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能够并正在焕发出时代的光彩。如同在经济改革中我们逐步接受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最终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一样,在正在推进的社会改革中,相信我们也能批判继承公民社会这一范畴,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一改革的新目标。 注释: [1]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 [2] 参见爱德华兹《公民社会》(上),陈一梅译,载于《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二卷第110-14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7月版。 [3]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一期第109-122页。 (爱思想网7月30日文章:原题《谈谈公民社会》。此处文章顺序有所调整,第一部分原为第四部分。题目为编辑所加)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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