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经济视角

作者:徐瑾 来源:作者微博 发布时间:2014-10-29 16:45:45 点击数:
导读:对于权力红幕背后的樊然细节,人们总是充斥着各种想象乃至妄念,典型如中共四中会议及其倡议的“依法治国”。政治总是妥协的产物,四中全会会议文本本身就是不同意见的拼盘,而对其解读也见仁见智,左派右派各有满意以…

对于权力红幕背后的樊然细节,人们总是充斥着各种想象乃至妄念,典型如中共四中会议及其倡议的“依法治国”。

政治总是妥协的产物,四中全会会议文本本身就是不同意见的拼盘,而对其解读也见仁见智,左派右派各有满意以及失意,总体而言四中全会《决定》仍旧给人带来不少亮点。

一个要点在于,依法治国是法治(rule of law )还是法制(rule by law),对此法学家们贡献了很多意见,那么从经济学角度如何看法治呢?

法治或者法律,目的是什么?按照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看法,法治一开始就与个人产权息息相关,“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的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洛克的理念,从历史来看,也符合事实。历史学家萨缪尔.芬纳指出,早在中世纪,争取自治的力量往往来自城邦的市民,不少城邦从本质而言就是反封建(当然,此封建非彼封建),原因之一正在于这些作为自由人的市民的有产者地位,“城市的空气带来自由”,他们天然符合洛克所谓的“个人”的条件与特质,“他是自己的主人,他是其全部所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主人”。

个人产权不仅是经济学理解法治的基础,也可以推广到宏观经济领域。经济学家陈志武此前曾经做过一个跨国比较,他选取从1970到1991年多个国家国有企业投资占GDP的比重,结论是国有企业投资占GDP比重越高的国家,其法治指数就越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风险与不确定性,而法治框架的存在长期来看,对于参与者以及监管者都是降低不确定性、培养稳定预期的基础。

从历史看,尊重个人产权的法治体系在西方诞生,不仅是中西大分流的结果也是其原因。回看历史,西欧的兴起在1500年仍旧毫无端倪。人口作为前工业时代衡量社会繁荣程度一个指标,姑且不说中国,直到1750年整个欧洲人口仍不及印度,日本在1600年人口也接近3000万,那么欧洲人为何在东西文明竞争中后来居上?“坚船利炮”表象之外,还是制度在起系统作用。1500年前后,发生了什么戏剧化变化历史学家各有说法,但历史学家指出大部分国家,无论专制的明清还是出现议会的英国,当时已出现常驻军、专门官僚机构、中央财政集权、贸易网络、外交对话等等“走出中世纪”的新事物,但是使得西欧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其“守法性”,这成为其稀缺竞争力所在。从世界意义上而言,正是这种类似法治的精神传播,使得传统国家转向现代国家成为可能。

对比之下,其实和西欧最为接近的是日本的幕府统治尤其是德川幕府时代:天皇作为名义统治者,在将军或关白作为全国实际统治者,各个大名小名是其封臣,实际上也成为自家土地的领主。看起来与欧洲封建领主制非常类似,但表面相似难以掩饰本质的不同,那就是日本统治中的非契约性。换而言之,在日式封建关系中,只有垂直的关系而没有平行的关系,地方领主在中央统治者面前并没有权利可言,更不可能出现类似西欧可以解决国王与领主争端的领主法庭之类事物,任何越级行为都要付出极大成本。这种日式统治之中,有类似“警察国家”的法制,却没有机会孕育法治,忠诚往往维系于个人,整个体系其实非常脆弱,进而又导致德川幕府统治制度设计处处充满不信任,结果自然并不会诞生真正的领先文明,反而导致日后的闭关锁国以及落伍。

法治秩序建立之中,政府行为是重要因素。即使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也强调“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如何区分政府行动对于自由市场有益还是无益,准绳之一正在于法治,“欲使自由经济得到令人满意的运行,遵循法治乃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行动,都必须由一稳定且持续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的规定。”

在如此法治框架之下,理解何为法治之下的法律也有了不同含义。学者林毓生是哈耶克弟子,他上次在上海演讲时候谈到法治下法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普遍性,意味着没人可以例外,其次则是抽象性,它不为任何人或团体具体目的服务。唯有满足上述条件,法治才不是专断的法律。

法治或法律,和任何文明产物一样,并非无源之水或者一页白纸,任何制度都是历史与现代碰撞积淀的产物。按照经济学家诺斯以及吉莲·哈德菲尔德等人研究,法治的规范性特点往往被总结为一般性、稳定性、客观性、公开性。这些因素意味着法治的建立往往是从一种旧均衡之下过渡到一种新均衡,成功引入法治秩序应该注意两点,首先意味着各个阶层尤其是中产阶层的加入,其次法治秩序本身应该符合激励相容的原则,“尝试实施一套看似精心设计的法律规则体系,可能会因为独特的权威条件而失败。如果人们不能确定其他人是会遵守新的制度,还是会坚持旧的规范体系,那么激励相容条件便失效了。”

变化时代,种种纷纷扰扰的争论代表了面对转型时不同观点的分歧,很多问题或许都可归结为政治学家福山的提问,即,现在最大政治担忧在于如何建立与维持有效的政府体制,强大而遵守规则、且承担责任?福山的解决方案在于三要素,把国家(the state)、法治(the rule of law)、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听起来简单,可惜现代政治不是热狗三明治,上述三点的有效结合堪称奇迹,毕竟我们看到过文明的终结,也看到过太多失败的案例。社会转型殊不容易,是集合各阶层努力的合力,观念与利益的冲突,无处不在。

回顾历史是为了关照当下。中国改革三十余年,历程可谓筚路蓝缕,从小岗村之类边缘革命起步,再到92派企业家之流野蛮生长,再到加入WTO前后的全球化冲击,最后则是今天经济体量膨胀之下的多重转型,成功之处并无秘诀,正是在于释放市场经济的活力。从制度而言,本质从游走无法可依甚至违法的灰色边缘,转变到今天有法可据违法有责,其中进步自不待言,但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仍旧在路上。

对于中国大多数精英或中产阶级而言,如果既有制度没有妨碍他们生存发展,那么不少人也能接受现状,毕竟,其中大部分人可谓时代的得益者,但是如果没有法治的推进,选择性的执法将使得每个人的产权(更不用说个人自由)将面临不确定性,此时法治的需求会被唤起。社会变革维系于理念,而理念的变化需要时间培育,即使亲历改革的经济学家吴敬琏等人亦探索多年,最终与法学家江平等人达成的理念共识,那就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仅仅有法律并不等于法治。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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