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即将大修
2014年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法律修改决定通过后,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近10年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一直在下降。10年前,原告的胜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老百姓告政府,官司打不赢,质疑司法公正的现象越发严重。
《行政诉讼法》被认为是保证“民告官”顺利进行的法律,今年是该法自1990年10月实施后,24年来的首次大改,修改内容共有六十一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大修,首先是受案范围扩大了。将“具体行政行为”变为了“行政行为”;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扩大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变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老百姓可以告的范围扩大了,告状的门就变宽了。其次 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由“立案审查制”改成为“立案登记制”。即老百姓递交诉讼材料,法院就得接收,先接收登记,后审查是否合符起诉条件。再次 起诉状内容欠缺需一次性告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立案“踢皮球”负责人将被处分“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个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相当严格。修改法中还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之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也就是说,法院不立案必须得有个说法。有了裁定这个凭证,我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去上诉。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复议法》大修,复议机关将更集中
民告官,除了行政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复议这条路可以走,但行政复议目前的状况还不如行政诉讼,几乎被老百姓遗忘,在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后,行政复议将是否会迎来改变?
目前,“民告官”至少有两条路可走,除了行政诉讼还有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也面临着和行政诉讼相似的情况,其公信力不强。虽然行政复议短平快、不收费,但老百姓选择的仍然不多。国家正在对《行政复议法》修改,这个法律的修改预计会很快完成。
目前行政复议机关相对松散,例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次修改后,行政复议的机关将相对集中。而现在行政复议的结果大多由领导个人决定,在修改中将明确复议结果不会再由个人决定,而是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社会相关专家、律师、学者、市民代表等形成的复议团,来综合决定。这样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将大大提高。“民告官”制度将迈出历史上全新的一步,“信访不信法”局面将根本改观,做到真正的复议、诉讼两条腿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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