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理性”抽象

作者:王峰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4-2-16 21:36:35 点击数:
导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所谓的“理性”抽象。按照这种“抽象-还原”的设计,立法者被认为可以像数学家提取公因数一样,凭借逻辑思维,抽象出民法中的最大公因数——基本原则、人(主体)、物、债、法律行为等概念,并…

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所谓的“理性”抽象。按照这种“抽象-还原”的设计,立法者被认为可以像数学家提取公因数一样,凭借逻辑思维,抽象出民法中的最大公因数——基本原则、人(主体)、物、债、法律行为等概念,并据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涵盖了所有已知可能情形的逻辑体系,再根据逻辑的方法,在该体系内部进行一些类似数学的运算活动,以求得答案。至于司法活动则不过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而已。当然,法官有时也需要联合运用抽象和还原,前者意在将个案中的具体现象压缩提炼,后者则试图把法律提炼的概念稀释以便适用于特定的案情。

上一篇:合同解除五大疑难问题探析 下一篇:再谈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问题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