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的功绩、处境和命运

作者:张曙光 来源:中文网 发布时间:2014-4-20 19:23:14 点击数:
导读:企业家是中国的稀缺资源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企业家和企业家才能都是稀缺资源,中国尤甚;企业家才能的涌现和发挥更需要一个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国最为缺乏。按照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柯兹纳等人的理论…

企业家是中国的稀缺资源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企业家和企业家才能都是稀缺资源,中国尤甚;企业家才能的涌现和发挥更需要一个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国最为缺乏。

按照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柯兹纳等人的理论,企业家才能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在本质上,企业家才能是由发现和觉察(把握)机会来实现某个目的,或获得收益和利润,以及利用环境中产生的这种机会来行动构成的。因此,企业家必须具有高度的警觉和持续的警惕性,以便能够发现和把握周围即将发生的事情。顾雏军之所以先到国外创业,后到国内发展,并且敢于大刀阔斧地进行并购重组,就是这种发现和警觉才能的发挥和运用。

其次,企业家拥有调整和改变自己行为的信息和知识。这一信息和知识的特征有,一是主观的、实践的、而非科学的知识;二是排他性的知识,且分散在人们头脑中的知识;三是隐含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四是通过实践无中生有的知识,五是无意识的通过复杂的社会过程才能传递的知识。由此可见,构成企业家才能的知识大部分是通过基因遗传和亲身实践体知的,而不是通过读书学习得到的。

再次,企业家才能具有根本的创造性特征。这种才能不需要什么手段,也不发生什么成本,它可以创造以前没有的信息,无中生有地产生纯收益,这种信息通过市场传播出去,还可以协调和调整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所以,企业家才能总是竞争性的,不是给定目标如何分配给定的手段,而是积极地和创造性地寻求新的目标和手段。顾雏军发明无氟利昂制冷剂并将其实践应用,就是最好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每个人都有一点企业家的知识和才能,但总体来看,企业家才能在一个人身上的富集和整合还是稀缺的,特别是警觉性、实践性和创造性。因此,企业家才能不仅有谁能够具备和发挥出来的问题,更为关键的地方在于,企业家才能能否自由得到发挥,或者说能否存在一种对企业家才能的自由发挥没有施加制度和法律限制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环境。正是这后一点,决定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在长期发展中的兴衰成败。

正如当年严复在《原富》译序中说,“吾未见其民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可以有权也。民权者不可毁者也。必欲毁之,其权将横用而为祸甚烈者也。毁民权者,天下之至愚也”。今天国人的权利和自由状况如何,我们究竟是保民权还是毁民权,是聪明了还是愚蠢了,人人心里明白。

中国企业家的生存环境相当恶劣

应当承认,在当下的中国,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是相当恶劣的。我们还没有一个能够让企业家自由发挥其才能的制度条件和法律环境,相反,却存在着种种扼杀企业才能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势力。

首先,我们缺乏一整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制度安排。自从土改打土豪,斗地主,分田地,到后来的所谓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和公社化,我们都在公开地大张旗鼓地侵犯私人产权,直到现在,仍然将此美化为一项伟大的政绩。因而,在我国财产权仍然不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而是一个政策变量,政府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的借口,包括实施产业政策、保护环境等随意改变。很多官员凭借手中权力,冠面堂皇而又明目张胆地侵犯私人产权,更是累见不鲜。顾雏军等民营企业家的财产被掠夺、被侵吞、被瓜分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次,我们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侵犯私人产权的工具。应当肯定,保护人权和私人财产权入宪是一大进步,但是,很多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仍在明显违宪,又有谁在真正尊重和实施宪法,难道以经济案件治人死罪不是剥夺人权?难道取缔小产权房,不允许农民建设和出售、不准城里人去农村买房建房不是违宪?至于权大于法,选择性执法更司空见惯,成为很多侵权事件的直接原因。难道顾雏军案不是佛山中院和广东高院的法官听命于党政官员判案的结果?如果说个别案件出现错判在所难免,如此大规模的、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难道不是制度的原因?

再次,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不受约束成为侵权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中国的现实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各级政府不仅控制了大量资源,而且成为经济发展和经济决策的主角,企业家不过是一个跑龙套的角色,哪个企业家胆敢喧宾夺主,必然会落得粉身碎骨。地方政府已经企业化了,实际上成为一个大的投资型企业,借助融资平台进行资本动作,且组织得像一般性公司,政府官员的行为更像企业老总。

在地区竞争中,民营企业不仅是竞争的工具,也是竞争砧板上的鱼肉,地方政府既可以向中央转嫁负担,也可与民争利,甚至可以随意向企业索需。顾雏军案正是一些官员向其索需而不得进而恼羞成怒的结果。对官员的行为只有来自纪律检察部门的监督和约束,而无社会和法律的制衡,大量的贪赃枉法、胡作非为也就无法遏止。

中国企业家遭遇的问题是制度问题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官员整治企业家易如反掌。从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件来看,整治企业家的主要罪名有:一是非法经营罪;二是注册资本不实罪;三是抽逃资本罪;四是非法集资罪;五是金融诈骗罪六是欺行霸市之类的黑社会行为罪。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管辖下,企业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往往采取一系列适应性行为,因而,其行为也发生了很大的扭曲和变形,其效果也颇有戏剧性。据此,可以将中国的企业家分为以下四类:

一部分人开始时靠自己打拼,赚得第一桶金,成为一个企业家。一旦企业做大,感受到各种行为限制和安全威胁,于是选择了投靠政府和官员,寻求保护,而且投靠的官员地位越来越高,甚至官商勾结。有的请官员做自己的股东,有的向官员送干股,有的替官员支付各种开销,有的通过各种途径给官员好处,帮官员做自己不能做的事,同时也通过官员寻租,获得各种短缺资源、各种批文、各种垄断市场的机会和权力。其中少数甚至借助官员权势,狐假虎威,欺行霸市,横行乡里,互相倾轧,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官员在位时,他们的生意越做越大,令人侧目,一旦官员倒台,他们也就走到了尽头,他们的企业也就到了清算的时候。这种情况不仅今天如此,历史上也不乏其例。

一部分企业家深知中国的体制现状和经营环境,他们很不满意,但无力改变;对于一些官员的非法侵权和谋利行为,他们恨之入骨,又得笑脸相迎,不能与之对抗,且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适当满足。他们不仅不敢得罪政府和官员,而且还要与政府和官员搞好关系。一方面千方百计地进入体制内,戴一顶红帽子,弄个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当当,或者在企业内建立党的组织,借以寻求政治上的保护和经济上的好处,另一方面,也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由,为政府和官员的一些活动提供捐助,借以博得官方的理解和支持。总之,他们一方面在市场上打拼,一方面在官场上经营,以便保护自己企业的运营和财产的安全。这些企业家也许能够做大企业,表面上很风光,其实,内心也很苦闷。“在商言商”也是迫不得已和无奈之举。

一部分企业家对中国的体制状况和社会环境了解不够,认识不透,以为靠着自己的知识和才能,能够做出一番事业,打出自己的一片天下,不懂得与政府搞好关系,也不愿给官员好处。一旦企业做大,不仅同行中有人觊觎,也会被一些官员盯上,再加上企业经营中总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创业初期的所谓“原罪”——某些不当避税,甚至偷税漏税行为。官员要整倒这些企业易如反掌。这些企业家也往往会遭殃。

一部分企业家已经完全认识了中国的问题,决心为改变现状而努力。他们深知这样做的困难和风险,既然已经下定决心,破釜沉舟,就要安排好子女和家人,甚至安排好身后的一切。这是一些制度企业家。笔者佩服和敬重这些企业家,建议他们在行动时注意策略。

有鉴于中国企业家的生存环境,这些企业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行为,就是没有信心,没有安全感,对未来的预期看淡,因而千方百计地把资产放到国外,把家人送到国外,很多人也都持有外国护照,甚至绿卡。一旦有事,拍屁股走人。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中国的问题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我们的官员素质都还不错,其文化水平也在一般人之上,很大一部分还是学士、硕士,甚至博士,不少人还留学国外。而我们的制度是政府一家独大,权力不受约束,吏治失范。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非得从根上治理不可。因此,借助于顾雏军案,我们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公开审理顾雏军案;二是对顾案涉案不法官员,公开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对顾案知法违法法官,公开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修改刑法,废除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不当罪名;五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整倒判刑的企业家案件,重新复查审理。

由此整顿吏治,推动司法独立。

2014-03-08,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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