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7 12:18:42 点击数:
导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总共7个: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目前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公文种类的最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

   原《条例》中规定的党的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4个;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3个。9个相同,9个不同,共18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

   新《条例》规定的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是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鉴于《条例》中列入的15个公文文种大多是党政机关互相适用,所以在《条例》文种的适用范围表述时原则上不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命令(令)的发布机关须有一定的权威性,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令)。

  议案的发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

  《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来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根据工作实际,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一定修改。

  现在的表述更为简洁、精炼、准确,更加科学、合理、严谨,符合我国党政机关行文时文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变化

  1.份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原来只有机密、绝密文件有要求。一般用3号黑体,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这三个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版头。上行文的版头已经取消,请示件、报告件使用正式发文的文头纸即可。

  5.标题。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6.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具体标注方法是在用印页上空一行,左空二字,在括号内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7.附件内容。“附件”二字后面不再加冒号。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8.落款署名。原来要求署名不盖章,盖章不署名,现在要求除电报、会议纪要以外,一般既要落款署名,又要加盖印章。

  9.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10.版记。

  (1)全部用4号仿宋体字,原来都是3号字。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左右各空1字。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冒号后标注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日期是指文件的送印日期,而不是文件的签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抄送机关下1行位置,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不再保留“主题词”和“印制份数”。

  (5)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11.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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