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模式的升级换代
律师事务所究竟是提成制好还是公司制好?合伙人薪酬如何分配?律师薪酬怎么确定?这些问题在我们行业里被讨论了很多年,却一直没有定论。从事物的本源出发思考问题,我们或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路:既然生产力的最大进步是分工的结果,那么,探索让律师分工更精细、协作更高效的律所模式,一定是中国律所未来的发展方向。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开篇即有这样的论断:“劳动生产力最大的进步,以及劳动在任何地方的运用中体现的大部分技能、熟练度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作为复杂劳动的一种,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技能、熟练度和判断力上的提升,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在生产力上的进步,同样有赖于劳动分工的愈加深刻。
借用互联网产品版本升级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分工程度的不同,把中国律所所处的不同形态分为由低到高的4个版本。
我们相信,由几乎没有分工的1.0版向全行业充分分工协作的4.0版的升级进化,将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必然方向。
律所1.0版:作坊时代
1.0版的律师事务所,几乎像是一个个小作坊,律师则是作坊里独立的工匠,独自完成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从前期的品牌推广、拓展案源,到会见客户、达成代理协议,到法院立案、案例检索、法条分析、证据搜集、出庭陈述等代理案件的具体环节和这一过程中与客户的不断沟通,都是由同一位律师来完成。
虽然有许多律师在同一家律所里执业,但1.0版的律所提供的只是执业平台和办公场所。律师向律所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在这里执业,律师与律师之间鲜有合作。在这样的律所里,律师数量再多,实质上提供的仍然是作坊式的法律服务。
对律师个人而言,他们几乎完全自力更生,新入行的律师生存尤其困难。除了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操作之外,他们还需要花大量心思在案源拓展上,但又往往收效甚微。同时,为了尽可能地抓住案源,创造收益,他们只能有案必接,自嘲道:“苍蝇也是肉嘛!”
在精力分散和领域分散的双重作用下,律师的专业能力很难得到较快提升。
并非没有人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许多律师都承认,只有专业化才能形成竞争力,但真正舍弃案源却让人很难做到。即使做到了,专业化的道路上那段收入锐减的痛苦转型期又很容易让他们退回“万金油”的状态。
此外,随着创收能力的提高,律师会逐渐有能力雇佣律师助理,甚至组建自己的律师团队。不过,这与其说是分工,倒不如说是“打杂”。律师助理们往往事务繁杂,很难说形成了真正的分工。
可以说,中国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尚处于这个时代:所内的律师完全单打独斗,互相之间极少有合作发生。
律所2.0版:合作社时代
要摆脱作坊时代,提高律师和律所整体的生产力,实现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业务分工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案。
那么,律所内部应该如何分工?这首先需要对原来由一位律师承担的工作进行拆分:
根据涉及到的不同法律部门,拆分为不同的业务领域;
根据工作内容的专业性高低,拆分为辅庭、出庭等不同的工作层次。
不同法律领域的法律知识各不相同,不同的业务性质又在能力层次上高低有别,把它们交由不同的人去做,将可以使每一个人都在自己的领域更加专注,从而大大提高效率。
要促成这样的分工,必须让律师之间可以就能力进行交换。
比如说,当某一专业领域中擅长某一类工作的律师代理的案件涉及到其他领域的知识或其他类型的工作,可以邀请相关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并且向他们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专业能力上的交换。
再比如说,当某一专业领域的律师接到了其他领域的案源,或者手头的案源太多以至于没有足够精力承办,那么他可以把案源推荐给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并且获得相应报酬,从而形成案源能力上的交换。
要想让这样的交换成为现实,必须同时满足这样两个前提条件:
交换者十分信任合作者的能力;
交换者可以从能力的交换中得到激励。
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为律师之间的信任和了解搭建桥梁,同时设定内部能力交换的激励机制,让律师之间的能力交换成为常态。
这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时代,每一位律师都可能得到其他律师在专业能力和案件资源上的共享,专注于提升自己的能力。
目前,中国少数律所进入了这样的时代:律所内部被分为不同的律师团队,团队间经常有合作的个案发生。
不过,这样偶发的一次性的交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无论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还是案源能力,它们在交换上的价值都很难界定。如果参与其他律师负责的案件或者将案源转介给其他律师,这样的能力交换应该获得多少报酬往往争议性极强。如果每次都为此反复商议,无疑将有损效率。
律所3.0版:工厂时代
进入工厂时代,律所内部的分工将更为彻底和便利: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确定承办团队。
在确定承办团队时,律师事务所可以专业能力为主要考量因素,同时综合执业经验、领域、业绩、价格、服务史、客户意愿、精力分配等多种因素,在律所内部组织出与客户的需求最为匹配的法律服务力量。
而在承办团队内部,可以进一步就工作类型进行分工。比如说,设定业务秘书岗位,专门负责技术含量不高的行政性事务;设定辅庭律师岗位,专门负责案例检索等基础工作;设定专门的出庭律师岗位,专心制定诉讼策略,出庭应诉……
在这样的律师事务所里,律师的业务分配与利润分配完全脱钩。律师之间不再需要考虑这是谁的案子,也不需要为单个案件收入的分配反复谈判,而会获得与自身工作技术含量和工作经验多少相匹配的薪酬。
具体来说,由于行政性事务的技术含量远不如出庭应诉的技术含量,业务秘书的薪酬就会远低于出庭律师的薪酬;同样是出庭律师,或者同样是合伙人级别的律师,它们的薪酬就可以依据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长短和经验多少来具体确定。
通过将宽泛意义上的律师工作细分为不同性质的工作种类,为不同性质的工作种类设定不同层级的薪资标准,可以大大压缩法律服务的成本——客户不再需要为资深律师的基础工作,乃至行政性工作付费,将其交由薪资较低的业务秘书和辅庭律师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成果。同时,每个人只需要专注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让能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目前,中国只有极少数的顶级律所进入了这个时代:在律所内部实现完全一体化,全所拥有不同专长的律师的通力协作,实现律所生产力的飞跃式提升。
你一定会问:为什么只有如此少数的律所升级到了3.0版,连2.0版的律所也不多见?
原因在于:分工依赖于交换,分工程度的高低当然取决于交换能力的大小,也就是市场范围的大小。如果律所规模很小,可参与能力交换的律师人数很少,那么分工就难以深入。正因如此,规模化是律所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但是,以规模扩张提高生产力却面临着这样两重限制:
一方面,规模扩张必须是建立在律所内部成熟能力交换机制的基础之上,否则规模本身对律所来说意义有限,甚至将导致成本的上升。
另一方面,律所规模在根本上受到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大小的限制。如果当地客户对各类法律服务需求的量并不大,也没有跨省乃至跨境的法律服务需求,那么律所规模的大小和律师分工的深入程度都会因此受限。
律所4.0版:平台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破解前述第二重限制带来了新的可能。
正如水运开辟了陆地无法完成的巨大市场,然后才会有工业和产业的改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将更广范围的律师“连接”起来,为整个律师行业的升级奠定基础。
这样的“连接”不仅是信息流通的方便快捷,更是在陌生律师之间搭建信任关系。
此前,律师能力交换的范围往往受限于律所规模或者行业内熟人圈子的大小。但在互联网时代,律师的执业经历、知识积累、社交状况、乃至作业的全过程,都可以作为数据被互联网记录下来,形成一幅清晰客观的律师“数据图像”。这样的“图像”将在陌生律师之间建立起了解和信任,为更广范围内的能力交换创造条件。
在这样的互联网平台上,只要有恰当的能力交换规则,再加上对能力交换过程和后续服务过程的监督作为保障,律师的能力交换范围可以扩张至全行业。律师们在整个行业范围内的大分工、大协作,将把全行业的生产力推升至另一个量级。
甚至,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另外一种能力可以从律师能力中再拆分出来,即律师的服务能力。
我们认为,律师服务能力又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拓展市场的能力:虽然律师的市场拓展离不开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但这里的市场拓展能力专指专业能力之外的有关品牌、推广本身的能力;
控制案件流程质量,保证用户体验的能力:比如说与客户约定会谈时间、撰写会议记录、提醒律师在关键节点提供相应工作交付物等等。
你会发现,这两种能力并非法律专业能力: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市场拓展上很难得心应手;对如何更好地经营客户关系,提升客户的体验,律师们往往也没有清晰的意识。
都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那么,把这类事项交由有法律背景的专门服务人员来做无疑会更加高效。到那时,每一位律师都将真正以法律专业能力立身,而其他与此无关的事项,都可以由专门的服务平台来提供支持。
目前,成型的此类律所尚未在中国出现:它不再仅仅是律师执业的场所,而将承担起越来越多高效分配资源、服务律师的功能。甚至,我们可以更大胆的猜测,这样的律所将以无边界平台的形式出现(参阅去年“每周蒋讲”专栏的第一篇文章《无界律所的无限可能》)。你说它是4.0版的律所也对,你说它不是律所也对。
结论
上述这四种版本,只是从分工这个角度观察,并不全面,亦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而且,它并非完全依据律师行业现实演进的时段而分,也不专门针对某一种律所组织模式而论,请勿“对号入座”。
但是我们相信,这幅分工不断精细,律所1.0版本向4.0版本的不断升级,从作坊时代逐步步入平台时代的图景,将是行业必然的发展方向。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只有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竞争者才能占尽先机。这样的力量曾经让机械化大生产的工厂取代原始的手工业者,让工业革命战胜小农经济,同样也将推动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和行业内的每一个参与者向更高“版本”的方向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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