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知识问答

作者:克市工商局 来源:数字报刊 发布时间:2016-1-12 11:53:49 点击数:
导读:消费者已经养成了认牌购物的消费习惯,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系愈发密切。2014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将从哪些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哪些条款与消费者息息相关?本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1.新《商标法》自什…

    消费者已经养成了认牌购物的消费习惯,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系愈发密切。2014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将从哪些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哪些条款与消费者息息相关?本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新《商标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是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哪个部门?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3. 什么是商标?

    答:当前在世界上比较一致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4.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意义?

    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5.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7.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新《商标法》对商标局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期限有何规定?

    答: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9.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如何审定?

    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10.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答:三个月内。

    11.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十年。

    1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多少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多长时间的宽展期?

    答:十二个月,六个月。

    13.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什么时候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14.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多少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答:十五日。

    15.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侵犯自己在先著作权的,该著作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16.驰名商标所有人以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他人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裁定?

    答:十二个月。

    17.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哪个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18.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工商部门应怎样处理?

    答:工商部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经营者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工商部门如何处理? 

    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1.工商部门对构成侵权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2.新《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3.新《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4.商标注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查封和财产保全措施?

    答: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5.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除依法处罚该商标代理机构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由哪个将其记入信用档案?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7.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答: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28.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商标注册有何规定?

    答:一是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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