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政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6-1-18 10:13:21 点击数:
导读:中央和各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相关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

中央和各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相关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上一篇:中办国办印发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部署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