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

作者:最高法院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7-6 21:45:04 点击数:
导读: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




制图/李晓军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该样式将于8月1日实施。


  据了解,今年1月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11.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616.5万件,执行案件262.1万件,合计878.6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6.9%,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


  据统计,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1167.9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14.4万个,执行裁判文书300.2万个,合计1482.5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1883.3万个的78.7%。


  “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说,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


  据介绍,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2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此次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先后五易其稿,共修订、起草诉讼文书样式568个,其中人民法院用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参考文书样式105个。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和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最高法明确繁简分流标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诉讼文书当简则简减少讼累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李豪 文/图

 

  证据大量罗列、内容冗长主次不明、缺少说理性,当事人拿到这样的判决书会作何感想?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繁简分流标准,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出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有的裁判文书逻辑、结构不清晰,重复内容多,证据罗列多,法条照搬多,过于冗长。部分裁判文书未能反映审级特点和繁简分流要求,该繁不繁,该简未简,不规范、一刀切现象广泛存在,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就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问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回答了记者提问。


  增强说理让当事人服判息讼


  记者:长期以来,当事人、律师甚至一些专家学者普遍反映,有的法院法官的判决书内容非常简单,说理不够。此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裁判文书说理有什么改进和要求?


  杜万华:目前,有些专家学者提出的这些质疑中,更多的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多而法官对这种争议的回应不够,在这种情况之下,当然就会引起一些当事人的异议。我们认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工作,只有这样进行说理以后,当事人才能够服判息讼,在这次文书样式里做出了要求。


  具体来说,说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如果在证据问题上有争议,法官对于争议证据的采信,在认定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所取得证据哪些该采信,哪些不该采信,要说明根据和理由。第二,对事实,一般情况下,如果证据固定下来以后事实就能明白,但是有的时候大家都摆出很多证据,在这些证据确定以后,对事实怎么认定,往往会有不同看法,这时对事实的认定也要讲出根据和理由。比如,对哪些证据采信、哪些证据不采信,然后综合若干证据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所以说对事实的认定,也要说明根据和理由。第三,法律适用上,事实已经查清楚了,根据这个事实怎样适用法律,要选择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在这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当然,有些案件是非常简单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没有什么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什么争议,这时,要求法官说很多东西,是没有必要的。


  文书样式增多反映法治进步


  记者:与最高法20多年前颁布的诉讼文书样式相比,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大幅度增加,新增加的诉讼文书样式都有哪些?


  杜万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物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领域颁布了大量实体法,对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有很大促进作用。案件类型增加以后,对于诉讼文书的要求可能会不一样。


  以前仅仅有一审、二审,虽然也提出了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审判监督程序并不细致。2007年以来做了一次修改,2013年又做了一次修改,这时对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制度和1992年的诉讼制度是不一样的,在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方面要求作出裁定,这是诉讼制度的一些变化。再加上出现很多新的诉讼制度,比如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这些都要增加裁判文书。


  除此之外,在涉外商事、对外国的判决和裁定的认可方面,1992年都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对外法治越来越宽广,文书增加了,这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包括生态文明的发展,都是密切相关的。


  这次增加的文书中,审判类文书达到310个,1992年的文书样式总共才196个。现在执行方法、手段、措施很多,执行文书也很多,执行类文书达到100个。另外,涉外、涉港澳台文书达到53个。总的来说,文书样式的增多,与我国法治不断完善紧密相关,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巨大进步。


  记者:请谈谈制定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目的。


  程新文:这次修订和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当事人参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部分。这两部分都是为了落实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大量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条文,需要法官通过案件裁判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也需要通过适当的载体,如文书样式来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的上诉请求以及再审请求。


  文书样式的固定化,便于法官具体参照,也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保障其民事实体权利实现。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帮助解决起草诉讼文书的困难,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可以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反映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对无争议证据无需一一罗列


  记者:请问如何发挥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案件繁简分流中的作用?文书样式简化方面有什么具体设计?


  郭锋:发挥裁判文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方面作用的总原则是,对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案件,比如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的案件,说理一定要力求详细、深入和透彻。其他一些情况则要求按照繁简分流的标准,尽量做到当繁则繁,当简则简,这方面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这次修订在简化方面采取了三项措施:第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这类案件往往是争议金额小、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对事实和法律一般争议不大,比如支付小额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纠纷,小额银行卡、小额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等。这样操作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省司法资源,做到依法快审快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第二,二审再审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可以简化。以往的做法一般是前审、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裁判文书内容整体复述,重点不突出。这次修订要求法官要灵活处理,倡导二审、再审判决书尽量进行提炼概括,归纳前审审理情况。


  第三,解决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证据罗列、举证质证过程,造成判决书冗长、主次不明问题。要求可以简要析明证据质证、认证的一般情况,对经过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判决书中可以灵活简略处理。如果需要罗列的证据过多,也可以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无需在判决书中一一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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