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类案检索模式 提高类案检索水平

作者:詹王镇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2-05-03 16:56:16 点击数:
导读:创新类案检索模式提高类案检索水平——以要件审判思维构建类案检索模式研讨暨法院类案应用经验交流座谈会综述

2020年8月29日,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以要件审判思维构建类案检索模式研讨暨法院类案应用经验交流座谈会在甘肃高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司改办,以及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海南、江苏以及甘肃部分中院院长和法官代表,与部分高校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共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围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要件事实基础理论与法官裁判思维,类案强制检索的方法与技术实现路经,类案强制检索运行机制与实践应用经验展开研讨。

甘肃高院副院长席小鸿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探讨基于要件审判思维构建类案检索模式,旨在探索、优化类案检索方法,为共同提升类案检索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搭建学习、交流、分享的平台,也将为树立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认为,议题的提出,试图通过沿着法官裁判的思维路径,从审判要件事实出发,寻找类案,尝试构建一种新的类案检索模式,以探讨进一步提升类案检索的高效性与准确率。

专题一:请求权基础分析、要件事实基础理论阐释与裁判思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认为,在请求权基础确定时,就具体个别的请求权基础,以“请求权是否发生、请求权是否已消灭、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三步法,检验该请求权(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检验中,每一步均须运用构成要件思考方法,检验其要件是否具备。

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许可认为,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审判方法)是保证我们正确实施民法典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类案检索的业务流程基础,规范要件分析、要件事实的具体化、特定化等基础工作是司法人工智能化的业务逻辑基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力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对于法官养成专业的思维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推动审判方式的现代化有积极作用,但其作用并不是无限的,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要和衡平法中的价值判断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陈现杰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虽来源于德国,但对我国影响很大,对于法官和立法者都很重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请求权基础进一步完善,对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法律适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件事实理论对于培养规范化的法律思维具有重要作用。

专题二:类案检索模式与技术实现路径、类案强制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审务处副处长胡继先认为,类案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类案强制检索有四种情形,包括拟提交主审法官会或专业法官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副总经理艾中良认为,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搜索,有符号逻辑推理、纯AI模型、基于案件要素特征三种类型。目前对案件进行事实要件、法律适用、法律要素、争议焦点四个层面提取。采用标签分类、类案评估、个性化定制、统计分析的方式,结合最新的搜索引擎、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推进精准化检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认为,司法责任制倒逼类案检索成为裁判者的内生职业需求,强制类案检索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式。建议建立统一、权威,高度智能化的类案数据库,建立类案检索成果共享机制和配套激励机制,加强类案检索专项业务培训。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景月认为,类案检索需要考虑法律适用的因素、当事人请求的因素、诉求的因素,再加上法官争辩的焦点因素,确定关键词,建立一个包括案由和罪名、外加几个标签、级别从高到低的单独的类案检索库。同时,要规范裁判文书写作用语,便于检索识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郑天衣认为,要素化是类案识别的关键路径。类案识别的核心要素为案由、要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类案识别的校正要素是证据、程序、政策、地域与审级。

东方法律公司董事长宋斌认为,检索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多重预设维度的匹配,二是文本语意分析的匹配,三是通过法律知识体系匹配。类案检索要根据实际需求,混合使用多种技术,赋予合作伙伴支持服务的能力。

专题三:类案强制检索运行机制与实践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四级调研员李慧认为,要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形成一套严格的推送甄选鉴别机制。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认为,类案检索要明确检索范围,细化检索途径,固定报告设计,拓展结果应用。编造审判指引,归纳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明确具体内容,将审判指引分为事实要点和法律要点两部分。召开法官会议,组建解决分歧的智能破案团队。探索建立审判例会制度,突出裁判规则的研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祖新认为,要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细化需制作检索报告的案件类型,固定必须进行检索案件的标准和范围。以“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为抓手, 提升检索报告质量,延伸检索效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认为,要通过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审判规则的提炼和供给、加强文书质量过滤等方式增强制度协同,系统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要打造智能检索平台,拓宽检索路径、以法学知识为支撑、精准限定检索范围、丰富功能设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民建议,推动检索模式转变为“全要素”检索模式,将现有的类案检索平台与智慧法院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类案检索平台与网上办案平台的深度融合衔接,探索构建集案件审理和类案检索于一体的综合工作平台。

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全认为,要充分利用语音庭审系统,进行关联法律法规分析推送。以全面推进“云审判”为契机,在网络庭审过程中进行检索,将案件案由相同、争议焦点相同,裁判要素相同等的类案,进行审判节点实时精准推送。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建议,转变理念,加快形成适应新时代司法需求的办案模式。完善技术,充分满足法官精准化类案检索的迫切需要。改进规则,努力促进类案检索工作机制的长效发展。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尚楷耘认为,基层法官对智能化类案检索需学经验、拓思路、促改革、消隐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张能认为,尽快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类案数据库。对类案识别要素进行法律专业化和人工智能化设计。通过数据分析计算生成相似度,帮助快速形成类案检索报告。在案件的相应流程节点,增加类案检索系统强制加载运行的智能监管,将类案检索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常态化审判监督管理范畴。

专题四: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及其他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荣指出,通过司法裁判创设规则的时候,提出了创设规则的规则,即根据检索结果,裁判案件,需要创设新的裁判规则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而不是直接交给法官。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庆认为,类案检索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建立类案检索监督和纠错机制,探索类案匹配性和正确性识别校验机制。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兆美认为,类案检索需求方面,刑民交叉案件,亟须案件指引。民法典通过后,对于修改变化条文的适用及其办理相关案件需要类案的指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认为,对于类案检索结果需要根据证据、程序、政策、地域与审级等因素进行效力校正和限缩,检索时应当坚持同心圆限缩原理,根据法律思维的形式逻辑,按照案由(罪名)、法律规范分类、具体争议事实等从大到小的范围顺序依次进行限缩检索;同心圆检索过程中,用关键词输入检索应坚持法律规范和通用法律语言作为关键词设立的基本准则或首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认为,当前突出问题表现在欠缺检索类案的规范要件,检索的技术也相对薄弱,案例质量的参差不齐,对类案的识别与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平台上裁判文书最好是经过初步筛选和整理,判决明显错误的,不宜列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朝阳认为,类案检索制度运用中要处理好:类案检索的运用与裁判结果权威性的维护、检索工具的依赖与法官知识技能的更新几个方面的关系。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詹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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