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来源

作者:杨国华 李詠箑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07-06-10 16:05:47 点击数:
导读: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来源杨国华李詠箑【关键词】暂缺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WTO审判实践中,多次涉及了证据来源问题,本谅解对证据来源也有专门的…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来源
杨国华 李詠箑
【关键词】暂缺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WTO审判实践中,多次涉及了证据来源问题,本谅解对证据来源也有专门的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证据法原则。上诉机构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有最初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如果不能通过足够的证据进行辩驳,就会败诉。例如,在起诉方初步证明被诉方违反协定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诉方;被诉方如果提不出反驳的证据,就会败诉。 [1] 

  证据一般由当事方提供。但专家组认为,起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向专家组提供其独自拥有的证据(反之亦然),因为当事方在提供证据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当然,提出请求的一方应当首先提供一些证明其主张的初步证据。 [2] 

  专家组也可以主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建议。 [3]专家组常常是在案件涉及科学或技术性问题时才这样做。 [4]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有一项重要的调查权,即咨询专家意见。专家组行使这样的调查权,不是为了在起诉方没有履行初步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时,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而是为了帮助专家组理解和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和观点。 [5]事实上,在另外一些WTO协定中,也明确作出了咨询专家的规定。 [6] 

  专家组收集信息的方式有两种。 [7] 

  第一种是个人或机构。专家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 [8]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应当事先通知该个人或机构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该国应迅速、全面对这种请求作出答复。 [9]同时,未经提供信息者同意,保密信息不得披露。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意见。国际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癌症研究机构”(IARC)提供了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当事方就此提出意见,也可以自己提出名单之外的专家。最后,专家组确定了三名专家。随后,专家组在与当事方协商后,向专家组提出了具体的科学方面的问题,请求专家书面回答。 [10] 

  第二种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专家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成员是在相关领域有声望和经验的人士。当事方可以推荐人选,但最后由专家组确定。非经当事方同意,当事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小组成员,而当事方的政府官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小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任职,其所属国家或组织不得进行干涉。此外,小组成员应遵守DSB制订的《行为守则》。例如,在任何时间均应当保守争端解决审议和诉讼以及争端当事方标明保密的任何信息的秘密;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利用在该审议和诉讼中获知的此种信息取得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求利益;在程序进行中,不得从事与有关审议事项相关的单独接触活动;在专家组报告解除限制之前,不得就该程序或其参与处理争端的涉及事项发表公开评论。 

  审议小组应听从专家组的指挥,他们的职权范围和详细工作程序由专家组决定,并且应向专家组报告。  

  审议小组可向任何来源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应事先通知提供信息者所属国政府。所属国应迅速、全面对审议小组的请求作出答复。 

  当事方可以获得提交审议小组的信息,但保密信息除外。审议小组可以要求提供保密信息者提交该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专家组可以要求审议小组提交书面咨询报告。该报告草案应征求当事方意见。最终报告应同时向当事方提供。对于咨询报告的内容,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采纳。 

  在实践中,专家组还遇到过当事方和第三方之外的人主动向专家组提交意见和信息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curia briefs) 

  在美国虾案中,非政府组织“海洋保护中心”(CMC)、“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和“世界野生自然基金”(WWF)向专家组提交了意见和材料。专家组拒绝考虑这些意见,因为本谅解第13条只是说专家组可以主动寻求信息,接受不请自来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不符合本谅解的规定。 [11]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信息。也就是说,接受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材料,并不违反第13条的规定。 [12]因此,在后来的澳大利亚鲑鱼案(21.5)中,专家组认为一些渔民和加工商的意见与本案有关,因而将其记录在案。 [13] 

  实践中,上诉机构也可以考虑作为当事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 (amicus curia briefs)。 [14]对于直接向上诉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有权予以考虑。 [15]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上诉机构还曾经专门制订了特殊的程序,供所有人提供信息和意见。 [16] 

   

   

  

【注释】
   [1]参见: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IV,以及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 第 117段,第104段。 
   
   
   
   [2]阿根廷纺织品案:Argent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ootwear, Textiles,Apparel and Other Items,WT/DS56/R, 25 November 1997,第6.40段。 
   
   [3] 本谅解对专家组收集证据的规定,见第13条 “寻求信息的权利”:1. 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是,在专家组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主管机关。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2. 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以及与专家进行磋商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争端方提出的有关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设立此类小组的规则及其程序列在附录4中。 
   
   
   
   [4] 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涉及荷尔蒙在动物饲料中的使用问题(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II.1-5段);在美国虾案中,涉及海龟保护和栖息迁徙的问题(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R,15 May 1998,第5.2段);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涉及动物健康问题(澳大利亚鲑鱼案:Australi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WT/DS18/R,12 June 1998,第2.11段)。 
   
  但在日本胶卷案中,由于要考虑大量的日文材料,专家组选择了两名语言专家,以便在当事方对翻译问题出现争议时进行咨询。日本胶卷案: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DS44/R, 31 March 1998,第1.8-9段。 
   
   
   
   [5] 日本农产品案: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WT/DS76/AB/R,22 February 1999,第129段。 
   
  上诉机构也指出,收集信息和技术建议是专家组的一项权利;专家组也有权不这样做。因此,专家组没有义务在每个案件中都征询信息。阿根廷纺织品案:ARGENT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OOTWEAR, TEXTILES, APPAREL AND OTHER ITEMS,WT/DS56/AB/R,27 March 1998,第82-86段。 
   
   [6]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5条第7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4条第2-3款,该协定还对技术专家小组规定了类似于本谅解附录4的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4条第3款)还要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设立常设专家小组,帮助具体案件专家组审理案件。 
   
   [7] 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咨询个人,还是设立审议小组。见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47段。 
   
   [8] 在印度农产品案中,专家组就印度所收支平衡问题咨询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但在作出裁决时,不是简单地接受基金组织的观点,而是认真审查了这些观点,并且考虑了其他数据和意见。印度农产品案:INDIA –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AGRICULTURAL, TEXTILE AND INDUSTRIAL PRODUCTS,WT/DS90/AB/R,23 August 1999,第149段。 
   
   [9] 上诉机构曾强调,专家组也有权向任何WTO成员寻求信息,包括当事方;当事方有义务提供这种信息。如果当事方不提供这种信息,专家组就可能会作出不利于该当事方的裁决。加拿大航空器案: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WT/DS70/AB/R,2 August 1999,第185段,第197段,第202段。 
   
   [10]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48//R/CAN,18 August 1997,VI.4-7。 
   
   [11]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RODUCTS,WT/DS58/R,15 May 1998,第7.8段。但专家组说,当事方如果认为这些意见有用,可以将其作为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的一部分,这样专家组就可以考虑了。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专家组也收到了4份法庭之友意见。专家组将这些意见交给当事方,欧共体将其中两份意见作为其书面陈述的一部分。专家组在第二次会议上,允许加拿大对这两份意见发表评论。但对于另外两份意见,专家组决定不予考虑。专家组没有说明理由,可能是因为加拿大反对接受所有的法庭之友意见,而欧共体也认为这两份意见没有与本案有关的信息。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R,18 September 2000,第6.2-3段。 
   
   
   
   [12]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99-110段。 
   
   [13] 澳大利亚鲑鱼案(21.5):AUSTRALI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 -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BY CANADA ,WT/DS18/RW,18 February 2000,第7.8-9段。 
   
   [14]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83段。 
   
  关于“法庭之友意见”,详见第13条解释。 
   
   [15] 上诉机构指出,WTO成员之外的个人和组织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或参加听证会的法律权利;上诉机构没有接受或考虑法庭之友意见的义务;上诉机构只有权接受和考虑作为案件当事方或第三方的WTO成员的书面陈述。但是否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有自由裁量权。美国热轧钢案:UNITED STATES – IMPOSI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HOT-ROLLED LEAD AND BISMUTH CARBON STEE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WT/DS138/AB/R,10 May 2000,第41-41段。 
   
   [16]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AB/R,12 March 2001,第51段以下。该程序对提交意见的时限和内容都作出了规定。虽然很多非政府组织都提交了意见,但上诉机构认为这些意见都不符合程序的要求。 
  
【写作年份】2003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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