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07]12号
申请人:张丽锋、管礼全、管新年、管水荣、管少波等83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年12月6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耕地错误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是不合法的。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权限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申请人所在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是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留用地。
(1)申请人依据的农村年报记录表和龙泉市土地志、龙泉土壤志、龙泉县粮食志、浙江省测绘局的测绘图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
(2)2003年草签的第660号和661号征地协议书,是龙泉市人民政府考虑到一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参照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不是说征收的土地就是耕地。
(3)土地承包证主要是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不是证明土地利用类型的法定凭证。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龙泉市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用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土地权属清楚,土地补偿符合法定标准。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本案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上报申请批准征收,其地类认定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2001年公布的《土地分类》,被征收土地属于已利用的滩涂,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
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龙泉市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有瑕疵。
综上所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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