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村民因拆迁纠纷状告国家发改委一审胜诉
核心提示: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公告称,查出16条违规建设道路,但未公布名单。2007年1月30日,15位村民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发改委责令浙江省发改委公告16条道路名称。2月1日,发改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1月10日,一份来自北京的判决书,令陈国良等15位浙
官司缘于浙江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一场拆迁纠纷,自2006年起,陈国良等人在苦苦追寻一则政府公开信息中提到的16条违规道路的“黑名单”,两度申请行政复议无果,最终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并创造了让国家发改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纪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发改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的决定(发改复不受字[2007]2号),并责令其对15位浙江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代理此案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在状告国家环保总局胜诉(相关报道见本报温州环境污染案的系列报道)之后,又一次在同行政机关的“较量”中成功地运用了司法审查机制。
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内部监督救济渠道多年来功能未能充分彰显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例,对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非凡。
缘起拆迁纠纷
2006年,位于浙江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下称“之江度假区”)的新建道路项目——丽景路道路工程,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陈国良等15位村民的居住房屋和部分土地纳入拆迁和征收范围。
但是,在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金问题上,双方分歧巨大。村民孔祥标说,“原本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我们村里签的合同中约定了每亩地补偿10万元,但最终到村民手中只有3万每亩。”而该项目的合法性也遭到了村民们的质疑。一位村民说,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需要得到当事人的确认,这个程序环节在这个工程项目中被忽略了。为此,双方曾几度对簿公堂。
正在双方为丽景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针锋相对的时候,之江度假区竟然“自查”出了16条违规建设道路。
2006年10月20日,浙江省发改委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浙江省发改委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和<浙江省2006年上半年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单位>。
在其中的<杭州市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名单>中,之江度假区范围内开工建设的16条道路“不符合用地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处理意见是“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这次“自查”缘于2006年国家的宏观调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各地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进行自查并进行处理。
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还联合制定了<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6】1538号)。<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追寻16条违规道路的名单
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这个“黑名单”,在当地村民中引起了轰动,身陷官司泥潭的陈国良们看到了一线曙光。
但是,公告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村民们发现,之江度假区负责的总共只有16条道路,丽景路是其中一条,既然查出了16条违规道路,那么丽景路肯定在其中。既然用地“未办理任何手续”,拆迁许可证怎么还可能合法呢?
但是这需要权威证据来验证这种推论,为此他们聘请了律师袁裕来寻找证据。
2006年10月27日,袁裕来赶到浙江省发改委查阅这16条道路的详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处一位俞姓副处长向他解释,这16条道路是之江度假区经过自查后层层上报到浙江省发改委的。他让袁裕来直接到之江度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了解情况。
在之江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袁裕来没能找到答案。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道路建设涉及到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提供。
袁裕来认为,既然5部委的<意见>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又怎能因“商业秘密”而不公开?
2006年11月10日,陈国良等15位村民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浙江省发改委提供包含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名称的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复制。
国家发改委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即补充浙江省发改委曾经拒绝提供16条道路名称的证据材料。之后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为由,做出“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袁裕来认为,国家发改委未经浙江省发改委质证就单方面做出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不符合规定,也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当年11月30日,陈国良等15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家发改委,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将他们的复议申请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并判令将国家发改委对他们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决定。但是,此次起诉立案未果。
状告国家发改委一审胜诉
对16条道路名称谜底的求解路陷入了困顿。而浙江省发改委公布了前述公告之后,对于16条违规道路的后续处理情况,村民们再没有等来其他任何信息。
2007年1月30日,15位村民再次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这一次的请求是,要求国家发改委责令浙江省发改委公告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
之后的2月1日,国家发改委旋即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15位村民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实际上,国家发改委对村民的复议申请存在误会。”袁裕来认为,村民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不是针对浙江省发改委2006年10月20日的公告行为本身,而是认为浙江省发改委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公告16条道路名称”的法定职责。
2007年2月4日,15位村民再次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重新做出复议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的诉讼。
当年9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国家发改委在答辩中坚持认为,原告申请复议超出了法定期限,不予受理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而袁裕来认为,“我们相信政府公开这些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透明政府。但目前的情况是,即使这16条违规道路已经被公告,但是道路名称却不知道,也就是说,具体哪些道路的建设是违法的不知道,这样的话,是无法监督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07年1月3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的复议请求是“责令浙江发改委限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之江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名称”,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决定中对原告复议请求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其认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做出了撤销国家发改委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进行审查的判决。目前,国家发改委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袁裕来对这次胜诉倍感兴奋,他表示,打这场官司是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机制解决争议、化解纠纷。在行政系统内,来自上级机关的决定往往能给下级部门形成压力,促使其依法行政。
袁裕来希望,标杆性的案例,能够对促进法治进程有所裨益。(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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