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并用,方有良效
诸法并用,方有良效
王科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属于法规性文件,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命令,其对向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该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一部预防法,体现出预防为主,辅以惩戒;第二,是一部管理法,规定了诸多义务规范、责任规范;第三,是一部技术法,规定有许多技术性规范。
两个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的落实、实施,需要诸法并用,与其他行政法、刑法、社会法、民法和程序法等配套实施,这是由法律的体系性和事实的复杂性等因素决定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劳资关系、股东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煤矿企业的管理监督关系,地方政府的预防事故的责任等。因此,只有诸法并用,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特别规定〉〉生效以后,首先,应强调法的遵守,包括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如煤矿的出资人、管理人、矿工,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乡政府负责人,学习了解规定的精神,遵守其行为规范;其次,要严格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要在事实发生时,针对特定的人、特定情节,把规范具体化,使纸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的规范。这就要求培训执法人员,使执法人员掌握法的规定和适用技术,正确使用法律。为了确保实施,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相关法律联动实施,多个部门综合执法,才能更好地落实以上两个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文件。
(本文
附:作者王科峰于国家安全生产座谈会上发言摘要,最初发表于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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