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报道王科峰状告中国联通一案
2008年4月末王科峰律师使用多年的手机不慎丢失,遂向中国联通公司提出挂失补卡13051686039的请求,但其经营网点以不符合其内部的三种规定为由拒绝补卡,于是将中国联通公司告上法庭,王律师希望此举能够促进电信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平等化,唤醒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推动我国的公益诉讼进程。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08年7月24日《检察日报》和正义网(www.jcrb.com)刊登的《补卡,为啥要按内部规章办》一文对此案进行了全面报道,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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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卡 为啥要按内部规章办? |
时间:2008-07-24 作者:张国卫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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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使用6年之久的手机卡不慎丢失,用户向中国联通公司提出挂失补卡的请求被拒绝,为此该用户将中国联通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受理此案。 从2002年开始,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供职的王科峰就开始使用手机号码130XXX86039与客户进行联系、解答法律咨询,他还曾多次将此号码以及本人的姓名、照片通过媒体进行发布。尽管这些事实都可以证明王科峰是上述手机号码的合法使用人,但当手机卡丢失,王科峰前往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家营业厅办理挂失补卡事宜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王科峰无法提供如下资料:购买手机卡时的用户卡、提供近3个月内经常主叫的4个电话号码、手机卡的修改密码。事情偏偏就这么凑巧,王科峰的手机卡用户卡遗失,手机卡在使用期间从未更改过密码,手机卡号码自2007年以来主要作为被叫电话使用,因此难以提供4个经常主叫的电话号码。 王科峰认为,作为合法用户,自己与中国联通公司形成了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对上述手机号码享有长期使用权,具有特定的人身识别属性和特定的财产属性。中国联通公司按照内部规章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资料方可补办手机卡的规定,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也未用任何书面形式告知过用户,是以单方规定为消费者设定义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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