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院受理环保组织诉讼 社团公益诉讼第一案破冰

作者: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7-10 9:36:59 点击数:
导读: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往的答案是不能。今天,这一答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环境保护部直属的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作了修正。  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

       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往的答案是不能。今天,这一答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环境保护部直属的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作了修正。

  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今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环保社团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体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突破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难。

  80余户居民投诉联合会调查近两月

  据马勇介绍,联合会介入这一案件是由集装箱有限公司附近居民的投诉开始的。

  “今年5月,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的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长江饮用水水质和居民的生活环境。”马勇告诉记者,接到这样的投诉后,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与无锡的志愿律师一起先后4次赴实地进行调查。

  他说,在近两个月调查中,他们发现,尽管集装箱有限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它的污染行为却十分突出。“正像80多位居民投诉所反映的那样,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不仅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而且冲洗过铁矿粉的水产生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

  据马勇介绍,集装箱有限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2008年4月16日,这家企业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从“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普货运输、货场、货物联运;建材的销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建材的销售。”马勇说,他们调查发现,在企业档案中,没有查到这家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而按照我国环评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变更时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他们发现,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货场与居民住宅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50米。不仅距离如此近,而且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每天凌晨5时左右,便派人冲洗场地上的铁矿粉,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下水道,冲洗废水经黄田港(锡北运河)流到长江。据介绍,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取水口就设在这家企业的下游。

  除了水污染外,联合会调查还发现,集装箱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偶发性噪声和振动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也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联合会与指派公益律师认为,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港口周围的环境,影响了周围不特定人的生活质量,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造成严重威胁。

  7月5日提交诉状向法院提公益诉讼

  一直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环境法律帮助的联合会,从年初开始,就开始筹划提起国内首起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准备。

  “刚开始,对于法院能不能受理这一案件,我们也没底。”受联合会指派出任这一案件公益律师的吴晓宇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7月5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当时法院表示,他们也要经过研究才能决定是不是受理这个案件。”吴晓宇说,它毕竟是国内第一个由环保社团作为诉讼主体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到了7月6日,我们才接到法院的正式受理通知。”马勇告诉记者,他们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判令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侵害;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本案诉讼费用(含鉴定费、律师费)由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

  吴晓宇表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他们还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是,请求法院向相关政府部门比如环保局调取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请求法院对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先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强制企业立即停止对周边百姓的污染侵害。

  环境公益诉讼难打社团组织当原告难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不多。”据武汉大学环境法学教授蔡守秋介绍,不算联合会这个案件,屈指可数,也不过5起。

  蔡守秋所说的这5起案件包括,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贵州“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北京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北大教授代表松花江受污染的鱼向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提起诉讼。

  在这5起案件中,起诉主体要么是当地检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机构,要么是个人。但没有一起是由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案件。

  据专家介绍,社团组织能否担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体一直备受争议,其中最为担心的是,社团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否导致滥诉。

  尽管专家及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也一直没有定论,但是,由环保社团作为诉讼主体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毕竟已经开始破冰。(作者 郄建荣)
 

上一篇:日本开始实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 下一篇:试论信息化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实践与应用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