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出版物寄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美国政府出版物寄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
罗伟 JD & MLS | 点击量:70 |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员 | |
U.S. Government Publication Depository System Law | |
(在2009年5月26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法学网合作机制主办的中外政府信息公开比较研讨会上的PPT 发言提纲) I.联邦寄存图书馆制度Federal Depository Library Program(FDLP)发展史 1776-1860年间,国会众议院指定私人出版商如:Gales,Seaton,Blair and Rivers出版政府出版物. 但是发行范围仅限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 1800年代 1813年:国会立法指定国会参众两院所有的会议纪录都要交给被选上的大学、州政府、和历史协会的图书馆收藏 1850年代的几个国会立法奠定了美国政府信息出版和寄存制度: 1858:国会授权其众议员在他们的选区内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图书馆 1859:国会授权其参议员在他们的州内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图书馆 1960年代 《1962年寄存法》(The Depository Act of 1962) 授权建立地方性寄存图书馆. 允许有选折的寄存图书馆仅保存所选的政府出版物不下于五年. 增加国会众议员选区内的寄存图书馆:从一个到两个. II.现行法律 现行的联邦出版物寄存制度源于<<1962年寄存图书馆法>>,几经修改补充,所有现行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被编入<<美国法典>>第44部第17,19,41章中. 一.寄存图书馆是如何确定 国家图书馆-国会图书馆 由普选官员指定 由GPO依法批准 1. 国会图书馆 《美国法典》第44部第19章第1718条 向国会图书馆提供政府出版物: 应向国会图书馆提供不少于25本的以下出版物:参众两院的文件,期刊和报告;<<美国法典>>,及其所有政府出版物. 2. 由普选官员指定 由国会议员、州长、和哥伦比亚特区市长可以在他们的选区内指定至少一所寄存图书馆,但是他们无权取缔或更换现有的寄存图书馆。 3. 由GPO依法批准的选存馆 根据《美国法典》第44部第19章的规定,在美国国土上的任何一所大学图书馆,州最高法院图书馆、合格的法学院图书馆(被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州属图书馆、联邦政府机关(包括各军事院校)图书馆都可以申请成为联邦政府出版物的寄存图书馆。 二.成为寄存图书馆的条件 以上所属的图书馆符合以下条件方能成为联邦政府出版物寄存馆: 公众服务(Public Service) 人员配备 Staffing 场地和设施 Physical Facilities 1. 公众服务Public Service 免费让公众使用 有书面的公众准入政策 能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工具包括相关目录和在线目录准入,如政府出版物目录such as the Catalog of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http://catalog.gpo.gov) 有服务社区需要的图书资料收藏发展规划 愿意与本地寄存图书馆合作来选存政府出版物 愿意将政府出版物编目以便让人们知道、准入和使用政府出版物 2.人员配备 Staffing 至少一个图书馆员或一个图书馆辅助人员来协调寄存相关事宜和提供咨询服务 有足够的技术部人员来处理寄存物 3. 场地和设施 Physical Facilities 有开架性的书架来摆有形的政府出版物(如纸质和电子出版物) 处理新书的设施 上架的图书目录 可改变日期的日期印章,图书馆印章,联邦出版物寄存印章 可装活页的装定夹或盒子 三. 寄存馆的义务 使政府出版物免费让公众使用; 寄存图书馆应恰当地维护政府出版物并保证让公众使用; 每两年填报<<两年一次的调查表>>来向政府出版物主管申报寄存馆的条件; 除政府出版物以外,寄存馆应保证有不少于一万本的藏书 如果您的图书馆是地区馆下属的一个选择收藏的寄存馆,您必须保存您所选的联邦政府出版物至少五年,才可以将这些出版物丢掉,除非这些出版物中有一些是被更新的信息或得到政府出版物主管的特许; 如果您的图书馆不是地区馆下属的一个选择收藏的寄存馆,您必须永久保存您所选的联邦政府出版物至少一本,除非这些出版物中有一些是被更新的信息或得到政府出版物主管的特许,您方可丢掉. 如果您的图书馆是联邦政府图书馆,您不必保存寄存出版物至少五年.当您将不要的政府出版物目录提交给国会图书馆或美国档案馆自由索取后,可以撤下并处理掉,不需经过地区馆. 如果您的图书馆是地区寄存馆,您还有以下特别的法律义务: 在本地区内提供馆际间的图书借阅和咨询服务; 帮选存馆处理不要的政府寄存出版物; 保留至少一份 如果您的图书馆是州最高法院的图书馆,您有一下法律赋予的特权: 无需免费向公众提供政府寄存出版物的准入; 没有必须保存政府寄存出版物至少五年方能丢掉的要求; 丢掉政府寄存出版物也无需经过地区馆. III.<<美国法典>>有关政府出版物发行和寄存制度德法律规定 <<美国法典>>第44部第1902条:通过政府出版主任可获取的政府出版物 除非政府部门认为它们的出版物仅供官方使用或仅有行政业务指南作用而没有公众或教育价值,以及被列为国家机密的出版物以外,所有政府出版物必须通过政府出版物主任,提供给寄存图书馆选存.每个月,各政府部门应提供给政府出版物主任上个月各自部门出版的出版物的目录,这些出版物不应包括从政府印刷局获得的出版物. 第1903条:分发政府出版物给寄存图书馆;注明政府出版物的相关文献信息;印刷和装订费 政府出版物主任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政府出版物目录,目录应注明出版内容和识别号码以便寄存图书馆选存所需的出版物. 选存的政府出版物应按政府出版物主任制定的规章寄送到符合寄存法规定条件的寄存图书馆. 《1993年加强政府印刷局电子信息开放法》 对相关的政府出版物法律进行修改,要求政府信息以在线(online)方式传播 建立“政府印刷局准入网站”(GPO ACCESS)at http//:www.gpoaccess.gov GPO ACCESS 成为联邦政府最大的信息网和门户网站 联邦电子信息准入 第4101条 电子导航;在线出版物准入;电子储存设备政府出版物主管在政府初版局的领导下,应该建立和维护一个政府电子信息的电子导航;建立一个政府在线网站保证对<<国会记录>>,<<联邦公报>>,和其他政府出版物准入;维护与上述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的电子储存设备.为了保证政府信息的转播,政府出版物主管还应根据各政府部门主管的要求为政府部门的网上信息提供导航或指南.在为政府部门的网上信息提供导航时,应该征求信息使用者的意见,以保证导航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联邦寄存图书馆现况 53 家地区馆 1300多家选存馆,其中: -50% 学术界的图书馆 -20% 公共图书馆 -11% 法律图书室 -19% 其他图书馆 每年为9.5百万人提供信息. IV. “论坛”向政府提出建议 试行政府出版物的寄存制度:从政府公报开始 |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