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

作者:姜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8-3 14:58:24 点击数:
导读:商标、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姜朋【全文】  在中国内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或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商标、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

 

姜朋


    【全文】
  在中国内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或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甚至连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要被认定是在中国驰名,也可以在其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斥已有的相同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可以阻止他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容易导致混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华注册。
  此外,部分地由于对商标(Trademark)、商号(Trade Name)和域名(Domain Name)实行单独登记,部分地由于域名还是一种新兴的事物,三者往往容易出现重叠和权利冲突。在化解商标和字号的冲突时,法律的态度有一个转变。1999年的蜜雪儿案中,法院认为无论谁注册登记在先,分属不同权利人的同样的文字商标和企业字号都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成立,任何一方不能基于自己的权利否定对方权利的合法性。2002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明确表示要给予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在先的驰名商标效力优于在后的企业字号。最高院则走得更远,其通过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保护注册在先的文字注册商标而排斥登记在后的企业字号。概括来讲,作为一般的原则,目前依法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正当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二者法律依据不同)保护。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权人)不能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基础主张否认他人民事权利(如字号)。这是原则。但作为例外,如果文字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则他人不能在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的情况下再将该商标登记为字号。一旦已经注册,商标权人也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此其一。其二,如果文字商标只是普通的注册商标,但将同样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他企业的字号会使注册商标的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字号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很明显,这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不过如前所述,由于驰名商标并不以其是否注册为前提,因此未注册,但已然驰名的商标仍可援引驰名商标保护规则获得保护,从而排斥后来的企业字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律赋予企业的字号使用权并不具有攻击性进攻性。如果是字号登记使用在先,而商标注册(成名)在后,则基于在先权利原则,厂商可以继续使用其原有字号。
  在解决商标和域名冲突时,驰名商标仍然有其价值。一般说来,文字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域名注册存在恶意,否认他人后来注册的同样文字或翻译的域名。许多判决和司法解释表明,法院比较看重商标驰名的因素。因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无疑有助于论证或证成对方的恶意。这一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做法或可以非正式地称之为驰名商标通吃规则。但如果域名注册在先,而商标驰名在后,则域名权人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以此避免反向侵夺的发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向前迈出了一步,根据其第一条第三项,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这表明,对于,如果他人将与非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而该电子商务与商标所注册商品的交易有关,从而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则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追究域名持有人的侵权责任。不过,据此推论,若行为人只是注册相同或相似文字为域名,而未实际投入使用或虽使用但未用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则不在此限。商标权人要想排斥对方的域名注册,还必须寻求前述驰名商标规则。1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如此神奇的功效,许多商标权人乐于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一些地方政府也鼓励他们这样做。2然而,非常明显,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商号、商标、域名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因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商标的驰名并不完全是行政机关认可的结果那么简单,而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比如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驰名的。由此进一步引发了驰名商标与已有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冲突。而基于法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既存的商标使用人将可以在其适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注册或未注册商标,而不受后起驰名商标的影响。

  目前,法院还只是开始与工商部门分享认定甚至撤销驰名商标的权威,对于彻底解决上述三种权利冲突则尚须努力。质量检验部门尝试建立的一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中国名牌认证制度,虽以促进中国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升为目的,但其引发的认定标准问题与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遇到的如何认定外来品牌在国内驰名的问题颇为相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有效判定一个商标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进而,如何判定一个进入中国市场不久的商标是否足够驰名?一个驰名商标是否足以排斥一个先于其获得登记的商号(或企业名称)?法律为保护驰名商标不惜溯及既往,是否妥当?都需要得到回答。再有,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称号,3其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认定区别、法律保护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模糊之处。
  其实,在遴选驰名商标(以及各地树立的中国名牌、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名头)上耗散过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资源,继续让驰名商标一枝独秀,并非好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消除计划时代在企业、公司登记环节遗留的行政科层管制印记,率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内部进行整合资源,消除技术和信息壁垒,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名称(商号)的专一化,使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强势的派他性的独占权,以期消减其与商标权、域名使用权的不必要冲突。
  1 不过,在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410日受理,711日审结)中,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所持有的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也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有争议的域名。该案中,案外人(美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2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10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6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10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被告国网公司于2000223日注册了域名“converse.com.cn”,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128日和20036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ns.email.com.cn 202.106.186.239。法院认为: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2 20069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决定》提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名营企业,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杨阳腾:深圳推出扶持民营经济新措施,《经济日报》200697日第7版。
  3 比如,截至2005年底陕西省共培育出中国名牌产品9个,陕西名牌产品308个。冯其予:陕西名牌战略打质量管理体系牌’”,《经济日报》200697日第7版。
  200759日,《北京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民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名牌产品评价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申请条件为: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非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不得申请。郭爱娣:《北京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民意,名牌产品评价取消终身制,《京华时报》2007510A09版。
  笔者还见过广告中使用中国著名品牌的。如大家之家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在《京华时报》200745B52版刊登的一则广告就使用了中国著名品牌的名头。
  以上系中国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一文的结论的修改稿,因技术原因无法对该文进行修改,所以另发。特此说明
  
   【注释】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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