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思考

作者:尤正海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8-25 14:23:07 点击数:
导读: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已经波及我国,伴随外部需求的急剧萎缩,国内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不少企业在经营上受到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日渐显现,合法债权可能得不到有效追偿,少数企业甚至出现涉嫌…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已经波及我国,伴随外部需求的急剧萎缩,国内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不少企业在经营上受到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日渐显现,合法债权可能得不到有效追偿,少数企业甚至出现涉嫌犯罪的现象,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准确预见和及时处理,不少企业有可能走向衰落、倒闭和破产,最终影响投资者利益,导致劳动者失业,不利于社会和谐。

  现实生活中,多数大型企业在内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健全,但中小企业由于实力有限,一般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总体上讲,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方面更脆弱,由于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及经营者对企业法律风险缺乏深刻认识,律师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也不高,导致不少中小企业宏观上对法律风险缺乏认识,微观上(操作上)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其法律风险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削弱企业实力及市场竞争力。 

  有关资料反映:在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因此,探讨“防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已经刻不容缓。

  当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还不能充分发挥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作用,无法全面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1、法律顾问工作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家也只是在有纠纷时才想起顾问,律师顾问往往只是提供被动式服务,有的仅局限在诉讼领域;部分律师缺乏责任心,“顾而不问、蜻蜓点水”的现象随时可觅。少数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仅限于“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在企业中仅仅起辅助作用。
 
  2、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律师服务偏重于代理商事案件诉讼(仲裁),不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对企业内外部关系缺乏从法律上全面思考的能力,疏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和社会法律风险。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花瓶”作用明显,不少企业及高管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3、在一些地方,法律服务潜规则盛行,少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已经演变成洗钱的手段,个别律师几乎扮演 “挂牌的诈骗犯”角色,把高额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或者中间人,共同侵吞企业资产,近几年相关案件屡见报端。如果选聘职业道德差、专业水平低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 是调节经济运行、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高昂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公司案件,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怎样表现为法治经济和规则经济。这些鲜活的案例也一再警示人们:即使是大企业,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素质,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也会遭受到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例如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都会引起法律后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行为是人类经济活动复杂化的产物,包含着各种风险,并基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或不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与纠纷发生后代理诉讼(仲裁)相比,企业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低、效果好、工作主动,因此,“律师帮助企业全面防范法律风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顾问核心工作”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内容就是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法律监控,并通过对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反馈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渐优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环境。

  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从法律应用和操作层面上讲,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将法律风险意识完全融入企业决策、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加强企业与律师之间信息交流和互动,以实现防范法律风险、逐步健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

  1、律师帮助企业树立私法、公法、社会法全方位法律风险防范的观念。

  近几年,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不少富豪纷纷“见光死”。对众多富豪、企业高管而言,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有效地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

  三十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阶段,在一定层面上看,社会氛围非常浮躁。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劳动合同法》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为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浪潮,要求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开拓新产品和产品升级换代,给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无法回避的社会法律风险,亦已成为防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以盈利、发展为目的是企业的正当追求,以规范企业内外部关系为重点的民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基本初步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

  法学界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在宪法统帅的前提下,从部门法角度看,目前可分为三大块:体现国家权力强行干预、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如行政法、刑法等;体现自由与效益、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如民法、商法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可以看出,律师帮助企业树立私法、公法、社会法全方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律师要全程、实时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等重大涉法事务。
 
  一个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防可控;“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应当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纳入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中去。

  企业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防范法律风险应该以此为基点。防范法律风险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重点应当放在法律事务的操作层面。传统上我国有不重视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企业至今尚未形成凡事都往法律上想一想的思维习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匮乏,事后法律救助机制欠缺:多数国内企业不重视律师的作用,许多重大投资决策事前均是主观或者行政因素主导,由于律师角色的缺失、缺位,为投资活动本身造成大量先天性缺陷,为未来开展经济活动带来许多陷阱和不利影响。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个系统工程,企业从设立到终止,做到全程监控、实时监控,防范法律风险;构建企业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对企业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在人员方面,不仅企业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律师提前介入调研,做一些预见性的法律论证,就可以把一些隐患解决在投资决策之前,为企业保驾护航。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帮助企业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质就是律师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提供全程贴身式的服务,将对经营风险的处理态度由事后化解转变为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增强企业抵抗经济危机的能力。

  可以说,从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角度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本身就是对企业内外部整体运行进行了一次 “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隐患,为企业平稳发展、规范和健康运行创造条件。

  3、企业对律师宜采取不断优选、优化组合等灵活聘用机制。

  我国虽然统一了司法资格考试,但由于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至今还没有能建立对律师分类、分级执业的体制,鉴于相关信息不对称,企业还无法根据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和风险性大小来选聘律师。目前企业主要基于熟人和权力因素来外聘律师,经常被忽悠,有时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发生纠纷时习惯于找关系、托门路、请法官,甚至希望受聘的律师也采取这样的工作方式。

  法律服务,从根本上讲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它总是服务于各行各业。法律服务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电子网络、对外贸易、房地产、企业并购、破产重整等法律事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那种“万金油”型的法律服务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律师由“通才”成长为“专才”,由办案型向知识型、学者型转化。 可见,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单兵作战的律师肯定不行,松散型团队也不行,需要法律服务团队的紧密合作。由于律师业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形成,一盘散沙,不少律师之间缺乏互信,难以形成真正的团队运作,这都对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带来了困难。

  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对律师宜采取优选、优化组合等灵活聘用机制,可以考虑重大事件咨询、复杂项目专项委托等多种聘用形式,尽量聘请敬业、专业、贴身、对潜在风险和现实纠纷的分析和处理等均具有较高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律师,与律师之间实现无缝对接,发挥律师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历史经验说明:企业成功之道各有不同,但倒闭、破产企业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要么没有内部控制,要么就是内部控制失败。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对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中小企业要在外聘律师帮助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确立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尽量防范、规避风险,将企业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风险限度内,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公司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强化财务会计管理,从个人领导企业的创业阶段,向董事会领导企业、经理层运行企业的发展阶段转变。

  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历史性转折点。中小企业在寻找出路的同时,要善于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法律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杜绝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内的非经营性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健康运行和长久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条件,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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