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
作者:彭北京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9-1-4 17:28:35 点击数:
导读: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彭北京2008年11月24日,我在忍无可忍、百般无奈的绝望之中,通过天涯社区和在网易开设博客的方式,公开发布了一份《决斗书》,要求与现任湖南郴州中级法院院长的李晓龙和…
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 |
2008年11月24日,我在忍无可忍、百般无奈的绝望之中,通过天涯社区和在网易开设博客的方式,公开发布了一份《决斗书》,要求与现任湖南郴州中级法院院长的李晓龙和执行局长郑建华两个法官进行决斗,以解决我和他们的恩怨。这一恩怨,直接来由就是他们的违法行为和不公正司法。 《决斗书》发出后,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在天涯社区,该《决斗书》被一度置顶,引起无数网友的热议;在我的网易博客(peng.bj.blog.163.com),该《决斗书》的点击过万,留言数百条;该《决斗书》还被很多不知名的网友自发转贴到新浪、搜狐、猫扑、腾讯等各大知名网站和200多个其他网站,并在这些网站引起了热议。我注意到,关注这一事件的无数网友,绝大部分对我表示同情和支持。在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谢和无限的敬意。 我要求与法官决斗的事件,也引起了很多著名专家和评论家的关注,著名学者十年砍柴、新京报评论部主编曹保印、著名评论家童大焕、陈杰人、杨涛等先后公开发表评论文章,从历史、法学和社会控制等多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评判,这些文章也在网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如陈杰人先生的《是什么让郴州司法回到了丛林时代》一文,被凤凰网推荐到博客频道头条区,点击近十万人次。所有这些评论文章,都对郴州司法的权威性问题提出了严历的质疑或批评。 当然,《决斗书》发出后,网上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他们对我的为人和决斗要求表达了强烈质疑甚至反对,我认为,这是当代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必然结果,他们的质疑或反对,其实也多是从维护法治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担心"胡闹"可能对我不利等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是善意的批评和反对,我同样表示理解、感谢和敬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我的《决斗书》,也有极少数人在网上以棒喝的方式,对我进行批评和人身攻击,典型的例子是网易上一个名为"zhengyi_001"的博客,从时间上看,这个博客专门针对我的决斗书而临时设立,从内容看,该博客在文章中对我的决斗书和我本人极尽污蔑之能事,将我这些年来由于前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及其马仔的迫害而被迫通过司法维权和依法信访的行为称为"讼棍",将这次我要求决斗的对象--李晓龙和郑建华--称为"忠良"。这个博客的文章充斥着官话、套话和对郴州中院的吹捧话,稍有常识的人一看,就知道是李晓龙和郑建华派出的枪手,在以违背常理、强词夺理的方式来攻击我。在我博客文章的留言板中,亦出现了与这些可笑文章口气相似、内容一致的攻击性和侮辱性留言,这些留言的ID大多来自郴州。我为了保持事件的网络原生态,也为了各位网友明辨是非,对此一律没有删除。 鉴于决斗书的郑重性、严肃性和干脆性,我之前在决斗书中并没有详细叙述让我作出决斗决定的案由。为此,广大网友也纷纷要求我将此事的原委和经过详细说说,让公众明辨是非。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正当的要求,这也是我应当向广大网友交待清楚的事实。现在,我把有关案情的来龙去脉在这里和盘托出。我相信,了解了这个案件的详细细节和经过后,各位网友一定会更加明了是非。 当时,基于对中国经济形势的积极展望和对水泥行业的看好,我对这项投资前景非常看好,可以说,它凝聚了我极大的梦想和几乎所有的资金及心血。但后来的事实很快证明,和黄生福的合作,是我梦魇的开始。 合资协议签定和水泥厂投产后,由于协议所规定黄生福的出资额一直未能及时足额到账(黄违反协议,强行以部分实物高出市场价30%折抵现金出资),同时鉴于黄在水泥厂投产后屡次私自往外调拨水泥产品,我感觉到以后该厂的管理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遂在朋友的撮合下,决定与黄生福进行内部股权转让,将他在玉溪公司的全部股份买下,以避免今后和他之间的更多麻烦。 协议还规定,这次转让所形成的价款包括几个部分,一是玉溪公司建厂以来黄生福的实际投资款和以物折抵投资款的总额,二是黄生福的投资款按每笔的投资时间和实际数额,并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标准计算利息至1996年底;这些投资款和利息加起来,再减去黄生福此前从公司拿走的货物货款,就是我应当向黄生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协议还约定,我应当在1998年7月底之前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给黄生福,如果我没有在这一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款,我则要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标准,按协议规定的全部转让款(包括已经还清的部分)计算利息。 不过,前述协议并没有明确写清这次转让的股权价款总计是多少钱,因为当时并没有具体算帐。 协议签定后,黄生福先后从公司拿走了437万余元,我实际上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付款义务。就此问题,湖南德缘彩虹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出具了审计报告(见附件2),这份报告根据玉溪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绝伦认为,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式,都能认定彭北京已经还清了对黄生福的所欠款项。 但是,黄生福却以玉溪公司曾向其长期借款179万多元为由,要求我将这些借款也纳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代公司还给他。这当然遭到了我的拒绝,我的理由很明白: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涉及到协议明确约定的黄生福投资款和以物折抵投资款,至于他借给公司的长期借款,那是他和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应由我来承担。 未料,正是我这个本属正当的权利,却引发了黄生福对我的恶意诉讼,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丑闻和今天的决斗。 其实,在后来的诉讼中,我才明白,我和黄生福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来就属于无效协议,我本可以不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只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农民,不懂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才被黄生福勾结法官欺凌至今。 包括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龙翼飞等人在内的很多法律专家后来告诉我,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玉溪水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变动须召开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变动,应当经过变更程序;三,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严重不合理,显失公平,因为该规定说,如果我没有按时付清全部转让款,要对已经付清的部分也要承担高额利息。 黄生福的理由就是,他曾借给玉溪水泥179万余元的长期借款,这应当算入到股权转让协议里,要我付款。 如前所言,我和黄的协议,只涉及我和他的股权转让问题,只有和股权有关的投资款才能算是转让内容,至于他向公司的借款,那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另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他即使要讨账,也应当以另外的诉讼去向借款人讨,而不是向我讨。但就是这一稍具常识的人都能明白的道理,到了黄生福那里就不认了。 黄生福不认也不打紧,要紧的是,作为堂堂一级中级法院,居然也不认这个基本道理。后来我才终于醒悟,黄生福之所以敢于置公理于不顾对我恶意诉讼,郴州中院之所以敢于无视常识枉法裁判,都因黄生福有个干爹--时任郴州纪委书记的曾锦春,此公最近因为在郴州太过滥权和贪渎,被法院判了死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次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曾锦春受贿案件的过程中,有关司法文件明白显示:黄生福曾向曾锦春行贿200万元,曾锦春亦在法庭上明确承认,为了干预这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他曾接受黄的巨额贿赂(见附件3)。让人惊愕的是,作为明明涉嫌犯有行贿罪的人,黄生福至今逍遥法外。 1999年10月10日,在黄生福的行贿和曾锦春的违法干预下,郴州中院办案法官无视协议的明确规定,无视债权和股权的基本区别,无视公司法的强制规定,无视协议中的显失公正条款,也无视我多次的依法讲理,悍然枉法裁判我向黄生福再付款499万余元。一个事实和法律本十分清楚的简单案件,在不法小人黄生福的大胆行贿、不法恶吏曾锦春的非法干预、无良法官的执法犯法之下,颠倒了黑白! 这起判决,别的不说,光说郴州中级法院无视国家命令不许保护高额利息和不承认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将一个我本来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债务关系,活生生计算出几百万的利息和滞纳金,这就足见郴州中院有多黑,有多残酷! 郴州中院判决后,我当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上诉,但被高院驳回并维持原判。其实列位知道,现在的司法体系,都是一审主导制,一审作出判决后,上级法院即使知道有错误,多数时候也会睁只眼闭只眼,因为一审法院会通过各种方式争取二审的协同,以避免错案追究和扣分、扣奖金等结果。法院有时候为了少出一次错案,少被上级法院撤消一次判决,以能保住评比中的先进或者几千元奖金,他们会不惜牺牲当事人几千万元的正当利益也要内部影响上级法院的判决。 所以那个名叫"zhengyi_001"的网易博客在文中反驳我的决斗书说,如果郴州中院的判决没有道理,那么湖南省高院的判决总该有理吧,曾锦春总不至于干预湖南省高院的工作吧?这样的说法貌似有理,能迷惑不少网友,但实际上,现在下级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影响上级法院,作为一方大员的领导干部通过自己的权势和关系影响上一级法院的判决,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也正因如此,现在很多法学家和有良知的人都公开发表文章,批评中国的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实际上都是一审定乾坤。 话说回来,在湖南高院判决维持后,我依法申诉,湖南高院于2001年再审判决,仍然维持一审判决。我在无奈之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期间,我得到了李常水等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在这些好心人的依法呼吁下,2003年7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此案,并明确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熟悉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中国这么大,案子这么多,作为一件标的几百万元的案件,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可能是大事,但在最高法院那里却是太小太小的事情了。因此,我这起案件,能够被最高法院重视,足见其中的问题之严重。 遗憾的是,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高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坚持维持前面的判决,认为我应当向黄生福支付499万余元的款项。 湖南省高院之所以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违法判决,实际上和曾锦春的强力干预有很大关系。当时,作为曾锦春在长沙的主要联系人,律师何某为此案多次私下找到湖南省高级法院的某位中层领导,向其转达曾锦春希望湖南高院维持原判的意思,肆无忌惮地干预司法。 那时候,也正是黄生福和曾锦春如胶似膝的时候,更是曾锦春最狂妄最无所顾忌的时候,那时候,成百上千的郴州人向上级有关部门状告曾锦春的黑恶行为,上级有关部门三次作出调查,认定曾"没有问题",直至新华社写了内参,在中央领导批示后,曾锦春才由"没有问题"的干部沦为死囚! 只是让我没想到的是,郴州中院在前面的判决中故意混淆股权和债权的区别后,又如法炮制,采取混淆公司财产权和股东权的办法,再次欺凌我这个没有任何强硬背景的老头子。 2002年8月1日,在郴州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等人的带领下(郑也是曾锦春的干儿子),郴州中院一行法官,率领一批未穿制服、未出示证件、其中包括一批郴州当地社会地痞在内的人员,来到玉溪水泥公司,进行所谓的执行。 他们在未清点造册公司资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的情况下,以所谓执行法院判决和强制租赁为由,一窝蜂而上,将我和公司经营人员赶出公司,交给了黄生福实际控制下的人员。这次执行,名为执行,实为穿着合法的外衣进行抢劫。在郴州中院执行局的黑暗把持下,黄生福只通过一纸带陷阱的协议,就成功地把玉溪公司和我个人投在里面的所有资产全部抢走。 郴州中院的违法执行,从其随意性的拍卖公告就可略知一二。在拍卖前,郴州中院先是在当地报纸刊出广告,称要拍卖玉溪公司7年租赁权,起拍价480万元(附件4),过几天又刊出公告,称拍卖9年租赁权,起拍价580万元(附件5)。如此随意变更,全凭执行法官一句话,根本不看执行的需要,也不尊重财产权人的任何意见。 现在,我们从当时的报纸还可看到,为了这起官司,曾锦春不惜亲自出马,直接指挥郴州中院进行违法执行。他为了黄生福的利益,已经到了恬不知耻,不顾基本规则的地步。但让人完全想不通的是,即便是如此明显的违法司法行为,即便是当事人都承认为了非法干预司法而收受过巨额贿赂,郴州中院至今仍然不愿意承认和纠正错误。 这次郴州中院的执行,有几个典型的违法之处: 一 混淆了公司财产权和股东权的区别。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人投资某家公司,他对这家公司就有了股权,而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则对投资进来的资金、实物和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有财产权。股东的财产权,不等于公司的财产权。即便一个股东对其他人负债应当被强制执行,法院也只能执行其股权,比如拍卖这个股东的股权,而不能拍卖这个股东所投资的公司的财产权,否则就是混淆了股东权和公司财产权的区别。 即便按照前述郴州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我彭北京应当向黄生福再付款,法院在执行这一判决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强制执行我的财产权,包括拍卖我的家产或者我在玉溪公司的股权。如果谁受拍了我的股权,则他成为玉溪公司的股东。 可是郴州中院所做的竟然是:直接查封玉溪公司的财产,并且公开拍卖玉溪公司9年租赁权。 二 强制设定公司租赁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的原则。 郴州中院的所谓强制执行,就是未经公司股东同意,擅自决定将玉溪公司的整体经营权出租,并发布公告。大家都知道,公司出租不出租,是公司自己的决定权,法院无权直接为公司强制设立租赁权。实际上,郴州中院之所以这么干,原因就在于早与黄生福串通好,由黄生福来竞拍租赁权,这样一来,就通过法院执行这一合法外衣的障眼法,将公司整体抢到自己名下。好狠毒的一招! 三 违法执行程序,不登记造册,使玉溪水泥公司的成品、半成品和其他物质损失3000余万元。 即便我可以对前面所有的司法错误予以认可,那么在执行拍卖过程中,郴州中院本应只将公司的经营权交给竞拍得主,而不应该将公司的产品等财产所有权交给得主。但以郑建华为首的郴州中院执行局一干法官和所纠集的一帮地痞,不对玉溪公司的财产造册登记,就径直将公司一揽子交给受拍人。使玉溪公司原本存放的产品、半成品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直接损失流失殆尽,至今无任何帐目可查。最保守的估计,玉溪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而这些损失,大多数都流给了郑建华的干兄弟黄生福。 四 违法打白条数十万元,至今不予归还也不给说法。 在前后几次过程中,郴州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兰海等人,明知最高法规定执行法官不得打白条代替正式收据或发票(见附件6),却在2000年前后,多次向我打白条收取61万元,时过8年,这些钱不知去向,它仍然只是法官的一纸白条。我多次向郴州中院要求查清这些钱的去向,均被郴州中院拒绝。 五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 不得株连,这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但郴州中院却胆敢公开株连。在执行过程中,郴州中院竟然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我的妹夫邝大军私人存款帐户上的钱查封。当邝大军质疑他们行为合法性的时候,郴州中院的法官竟然要邝大军拿出证据证明那些钱不是和我有关系。这样的黑色幽默,让我不禁想问,人家的钱明摆着存在自己的帐户上,你法院竟然要人家证明那钱不是别人的,根据这一逻辑,如果任何人走在郴州街头,郴州中院的法官都可以跑上去扒掉他的衣服,然后让他拿出证据证明那衣服不是我彭北京的财产,如果拿不出,就要扒掉。如此黑暗之下,人民的自由和正当财产有何保障! 对于上述违法执行行为,我又依法向当地和上级纪检、检察、上级法院、人大、党委、信访等部分反映过,但8年过去了,除了少数负责的领导干部作过批示外,我的绝大部分反映材料都是泥牛入海。 我清楚地记得,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同志和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同志曾就此作过批示,但对他们的批示,郴州中院都采取了欺上瞒下的做法,提个材料称调查过,没有问题。这样的做法,和当年有关方面处理对曾锦春的举报如出一辙。但各位网友也知道,中国这么大,事情这么多,作为一个高级别领导干部,能批示一下这个事,就很难得了,如果对这些批示还要落实在被举报单位的自我调查,这样的批示,显然也是一片好心难得一片好报。 对于上述违法执行行为,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权威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等专家学者专门进行了论证,经过充分了解事实和案情,张卫平等专家一致认为,郴州中级法院的执行存在严重错误,理应得到纠正。 但就是这么一件道理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不复杂的案件,在曾锦春的两个干儿子(一个是当事人黄生福,一个是法院执行局长郑建华)的操纵下,竟然变成了一起无视常识、明目张胆的黑暗司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又得到了郴州中级法院院长李晓龙的八次支持! 在经过了长达十年的合法抗争、依法控告和依法诉讼之后,我现在终于明白,即便党中央一再强调反腐败,一再强调公正司法,即便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的正义支持,即便有省级领导义正词严的批示,即便无数公民都能明辨是非支持正义,但是,只要有李晓龙和郑建华这些披着法官外衣的酷吏还在位一天,只要这些龟孙子还控制郴州的司法权一天,我的案件就永无昭雪的可能,我就只能忍看自己的数千万财产成为他们共同享受的美餐,我就只能独自承受因郴州司法黑暗所带来的倾家荡产之悲痛,郴州司法的黑暗就永无改变的可能! 俗话说,"鸡争一口食,人争一口气。"在忍无可忍之际,作为一个有血性的男人,我于是决定放弃过去所有寄希望于正常途径解决的幻想,决定以55岁之身,向李晓龙、郑建华发出决斗要求。宁可死于决斗场,不可苟且忍气偷生,这就是我近来的真实想法。 也有人怀疑说,我这样发出决斗书,是否是一场炒作?这样的怀疑很正常,但我想真诚地告诉那些质疑我此举的所有善良的朋友们,如果你了解我彭北京的为人,你就知道我并不需要靠炒作过活,我也完全不再指望通过炒作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重视,因为,再多的重视,最终还是会回到郴州中院,而郴州中院是断无自我认错的可能。这,是我的悲哀,也是数百万郴州人民的悲哀,更是中国人的悲哀! 我深深知道,如果我有朝一天真能走上决斗场,我完全可能因为体力不敌李晓龙、郑建华这两厮而被杀死,甚至,我也可能在未走上决斗场的时候,就会被李晓龙等人以诽谤等罪名为由,串通其他机关将我抓起来治罪。但对这些,我都想过了,我都毫无惧色,因为,我说的全是真的,我是在穷尽了所有合法途径之后的万般无奈之举。我从发出决斗书的那一天开始,就作好了或血洒决斗场或进大牢的准备,即便我真的死了或者被抓进了大牢,我也希望我的悲惨遭遇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史的标本。 当然,各位亲爱的朋友,请您放心,我更有信心在决斗场上杀死李晓龙和郑建华这两厮,因为,我有强大的精神支撑,正是郴州数百万具有良知和正直之心的民众的支持,正是如同您一样无数网友的支持,我一定能为民除害! (就在本文写成之际,我刚刚通过内部途径得知,我的决斗书,引起了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江同志和新任郴州市委书记戴道晋同志的高度重视,两位富有正义感的领导,均在有关报送材料上作出了严厉批示。但遗憾的是,李晓龙、郑建华等厮在专程为此赴省会长沙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依然故伎重演,他们单方面将此案说成是我完全没有道理,称郴州中院的做法并没有错,以此蒙骗领导。看来,只要对上级领导批示的解决途径建立在被投诉人的单方面汇报基础上,我这案子即便有再多有良知的领导批示,也难有恢复公正的可能,这还是印证了我的判断--唯一的途径,就是决斗场上兵刃相见!) 来源:http://laopenghanyuan.blog.sohu.com/1071229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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