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媒介合同之居间,称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2)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一定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
(3)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以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它既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败坏社会风气。因而,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从事居间活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为居间人。可以作如下规定:①居间人须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并须工商登记;②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以避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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