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我的集资款怎样能要回?

作者:王科峰 来源:法律与生活 发布时间:2009-3-3 15:40:42 点击数:
导读:导语:2009年2月下半月(总第388期)《法律与生活》彩页(第四页)刊登了王科峰律师对读者刘双梅来信的法律问答。下面是全文内容:读者来信:2003年3月至2004年底,我曾在陕西省宇进公司(私企,隶属河南仁和集团…

        导语:2009年2月下半月(总第388期)《法律与生活》彩页(第四页)刊登了王科峰律师对读者刘双梅来信的法律问答。下面是全文内容:

读者来信:

20033月至2004年底,我曾在陕西省宇进公司(私企,隶属河南仁和集团,法人是王兴江)打工。20047月,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由集团向下属各公司下达集资任务,除职工按职务集资外,还要求职工动员亲朋好友集资。为了完成任务,我动员朋友杜卫集资10万元,期限一年半。宇进公司开具了收据。

20049月,宇进公司法人由王兴江换成了王志卫。2005年,宇进公司涉嫌税案后,公司法人又更换为袁豪杰。20066月,宇进公司被转让给运城市华耀公司经营。

华耀公司接管后,曾拨款给宇进公司,由宇进公司财务将在职职工集资款一次性偿还。但两公司均未通知已不在岗的职工。

2006年初,集资款到期后,我和朋友多次到宇进公司催要集资款,公司相关人员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果。我的集资款怎样才能兑现呢?

——刘双梅

律师解答:

你所咨询的是有关集资款纠纷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管理机关批准,吸收本企业内部职工资金,其行为违反了该《通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过错责任在集资的公司。公司应返还集资人的本金及资金占用的损失。

在本案中,你说公司以扩大生产规模为由向内部员工及其亲戚朋友集资,你动员你的朋友参与集资10万元,由宇进公司开具了收据。对于未经批准的集资行为,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集资款等。起诉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关于内部职工集资款的使用项目等情况说明、集资收据、协议书,以及2006年到期后你去索要的证据等。

关于向谁主张权利,即如何确立本案的被告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代表变更、股东变更均不影响公司的对外关系,只要宇进公司存在,你们仍可向宇进公司追讨集资款及损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科峰

联系电话:010-5962682813051686039



 

上一篇:关于租赁农村土地的法律分析意见 下一篇: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与媒体编辑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