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与媒体编辑权的关系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与编辑权的关系
王科峰
某报社编辑问:编辑对作者投稿进行修改,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王科峰律师答:问题的焦点是某报社(包括网络媒体和其他媒体)对《XXX》的x处删节或修改是否侵犯了作者对其作品《XXX》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是属于作者的精神权的部分。保护作品完整权指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更不得故意歪曲、篡改原作品的本身。作品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认为作品有不满意之处,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包括对观点、内容的修改,也包括对语句、语法的修改。
一般认为,作者的修改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作者可以自动行使;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只有作品被歪曲、篡改时,该权利的行使才有意义。
报社、期刊对作品的修改、删节,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仅限于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网站对作品的修改、删节,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可见,编辑的修改,是一种技术性处理,非常有限的,是有限修改,更是一种职责。但我认为,编辑有例外修改权,例外是编辑有权修改、删除其认为违背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内容。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著作权,这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当作者作品的完整权和编辑的有限修改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作品完整权。
附:作者王科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010-59626828,1305168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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