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依据,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相差悬殊。省地死亡赔偿标准各自为政。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表明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全国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舆论认为,这标志着“同命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0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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