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登记为个体户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载时间:2009-7-22点击次数:98
中新网7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 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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