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为一种人民信念
法律的力量,来自司法的善良和公正,来自权力的谦抑和自律,来自由此生成的社会理性和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而这种信仰的生成,则取决于法律是否真正被认真对待。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在利益诉求多样、价值取向多元的今天,这样的观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言,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人们之所以愿意在法院门口等几天、几十天,愿意到法院跑几趟、十几趟,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 对法律信仰的呵护,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关系整个社会生态。可以想象,如果当事人满怀希望寻求救济,却被“法律”冰冷的面孔拒之门外;如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就此失守,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无所附着,那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本可在法律框架下化解的矛盾纠纷,会因渠道不畅,救济不力,被耽搁、被累积、被激化,最终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倡导的价值理念,更是一种重在躬行的社会实践。它不仅要求司法部门,同时也要求权力金字塔的各个层面,认真对待法律,引导人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问题。不要把企图通过法律反映诉求的百姓,当成“法闹”、“刁民”,把维护法律渠道的律师当成对手、敌人。对依法寻求帮助、“为权利而斗争”的人,给予合法救济;对输送法律、寻求公平正义的人,给予宽阔通道—— 在社会大变革和矛盾凸显期,这种信仰尤为重要。一个相信法律能输送正义的人,一定会本分地维护社会稳定。反之,当法律的大门由于种种原因被关闭,人们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非法的手段就会被选择。 现实中,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些非理性方式的表达,往往与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有关。当举报、控告、申诉、起诉、上诉等法律渠道屡屡失灵时,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滥用私刑成为一些人解决问题的最后选择。这值得深思。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倘若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而法律的这种力量,来自司法的善良和公正,来自权力的谦抑和自律,来自由此生成的社会理性和法律信仰。只有当法律成为人们寻求救济的不二选择,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时,社会的稳定和谐才能指日可期,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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