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告: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作者:司法部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9-9-23 14:26: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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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原执业证书式样和新版执业证书式样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阅。请有关单位、个人注意识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真伪,并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启用

  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新版执业证书"),并决定近期启用新版执业证书。记者今天就此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答: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规章。因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一些内容已经不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新版执业证书,并对启用新版执业证书作出了工作部署。

问:什么时间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答:我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鉴于目前全国有律师16.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 1.5万余家,全部完成换发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问:新版执业证书有哪些种类?

答: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问:新版执业证书在内容方面作了哪些重大修改、调整?

答:新版律师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适用对象和执业要求、持证人执业信息、持证人身份信息、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信息等部分。"持证人执业信息"包括执业机构(律师工作单位)、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类别、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号、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持证人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信息"主要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

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处罚记录等部分。"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组织形式、设立资产、主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分所名称等。"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上述主要事项的变更登记。"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机关、考核日期。"处罚记录"包括处罚事由、种类、机关、日期等。

问:新版执业证书在规格、封面颜色、制证材料和防伪技术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版执业证书规格调整为: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88MM×125MM;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正本400MM×290MM,副本140MM×200MM。

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和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封面采用优质PVC仿真皮面料,封面文字烫金并凹烫,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封面文字中英文对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标题文字烫金。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封面为咖啡色,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军队律师工作证"封面为蓝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为金黄色,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为浅蓝色;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封面为深蓝色。

新版执业证书采用了特种防伪纸、多重防伪油墨、专业防伪平面设计、高精度防伪印刷等多重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这些防伪技术通过目测、普通仪器检测或者专业手段检测可以鉴别执业证书的真伪。新版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内页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的内页,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使用的纸张都是120克"中国律师"专用防伪水印纸,将纸张逆光可以看到清晰的"中国律师"字样的水印。

为方便社会、当事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核验网址,公众和当事人将来可以通过核验网址查验执业证书的真伪,了解执业证书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为加强对执业证书领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避免空白执业证书流失,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流水号,这是执业证书真实性、有效性的重要标识之一。

问:新版执业证书证号是怎样编制的?

答:为推进律师管理信息化,便于及时采集、更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自动生成、更改和管理执业证号,记录和管理执业证书流水号,我部制定了新的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编制规则。

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文本;第2-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 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第10位为律师执业(律师工作)类别代码(专职律师1、兼职律师2、香港居民律师3、澳门居民律师4、台湾居民律师5、公职律师6、公司律师7、法律援助律师8、军队律师9);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第12-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规则如下: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2代表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文本;第2-3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4-5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 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第6-9位为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年度代码;第10位为组织形式代码(普通合伙1、特殊普通合伙2、个人3、国资4);第11位为总/分所代码(总所0,分所1);第12-17位为律师事务所序列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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