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